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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嘉兴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1:4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同时,为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岗位、组织实施采购行为、履约政府采购验收等职责。同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采购目录,按照采购项目的内容,全面、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正确申报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环保、绿色、自主品牌、预留份额等要求,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规范代理机构行为,依法实施采购项目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受理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不得将应当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再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或分散采购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书,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对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但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民生项目,原则上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四、规范采购信息发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文件(指项目信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强化履约验收把关,提高采购质量水平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双方要认真履行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把关,保证所采购的项目物有所值,质优价廉,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六、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采购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日常业务培训。要加强采购队伍建设,规范执行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

七、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同时,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针对采购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薄弱环节,开展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增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各县(市)政府可以在“嘉兴市2016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附件1)基础上,结合当地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报嘉兴市财政局备案并予以公布。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南湖区政府、秀州区政府按照“嘉兴市2016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附件2)执行。


附件:1.嘉兴市2016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

             2.嘉兴市2016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嘉兴市2016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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