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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4:1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受理并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与《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述的项目范围,组织进行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依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依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召集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验收组要求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设备技术资料,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主要验收依据。

第七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工程承建等相关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应当审计的,同时报审计部门审计。自工程结算审定、审计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勘测、规划核实、工程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监、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当尽量联合办理。

第九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半年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先行完成项目初步(交工)验收。项目初步(交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完成各自的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一般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项目竣工验收计划。项目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原则上应当在计划年度的年底前完成。

虽未列入项目竣工验收年度计划,但已达到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报请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启动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业主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符合性的初审。初审通过的,一般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初审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不属本实施意见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批文。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施工图审查报告,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批文,中标合同,以及设计变更或者概算调整批文等;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结、试用报告、初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技术资料等;

(三)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及项目审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或者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应当审计的,由审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应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五)各专项验收结论。由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消防、安监、档案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专项验收意见或者备案证书。

无须办理专项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报请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无须办理专项验收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一)审查项目建设各项批文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到位;

(二)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具体包括项目总结、试用报告、初步(交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技术资料等;

(三)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办毕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核及工程结算审计;

(四)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办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办毕各专项验收;

(六)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若确定无需实施的,在办理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若确定需要实施的,以经审定的内容、数量、投资额和完成期为依据,对先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确认,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完成以后,依照实际投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最终调整,但最终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项目批复概算为限;

(七)对项目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八)签署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意见。

第十五条  自工程竣工并经过试用期之日起半年内,项目业主单位未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手续。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提交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项目稽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或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等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意见,制作项目竣工验收纪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的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财政部门拨付剩余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过项目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凡未依照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资公司的考核管理,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对国资公司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配合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督促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责任追究,依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3〕13号)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单位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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