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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4:2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

(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并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农业经济、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管理、监察、档案、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三条  符合市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合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工程相对简单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等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对超规模、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评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并征询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实行招投标。招标限额以下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单项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其相应的设计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定期梳理,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后予以增补或删减。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申请报告,并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与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协调机制,保证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充分衔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国土部门每年年底前依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总体用地规模。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需落实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暂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具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用“交钥匙”方式移交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金。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对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十一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概算和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分别采取财政专户管理模式或派遣财务总监管理模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所需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其所需财政资金可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或者拨入项目业主开立的项目资金专户并予以支付。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审价计划,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财政全过程跟踪评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进行稽察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或500万元以上的,应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进行概算调整。

对超概算项目,审计部门可事中介入,并对特别重大项目执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以及消防、环保、防雷、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接收和使用。

通过交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需要审计的,应由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定、审计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价款有争议的,项目业主应主动协调,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年底前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交工验收情况以及专项验收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

项目业主应根据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在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半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一年内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作全面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

未经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稽察工作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竣工验收整改情况开展稽察,加快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不断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在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上级领导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示、公开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六十二条  对引入社会资本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建设方案,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细则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政府年度重点推进工作中的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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