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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2 17:0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5号)、《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1〕18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并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几种危及老百姓生命健康、医疗费用较高、经积极治疗愈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医疗保障试点,通过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负担。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要求,试点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试点范围为各县(市、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试点内容

1.试点病种

2012年,我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六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

2.救治定点医院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定点医院4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

(2)儿童白血病医疗定点医院11家: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中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海盐县人民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3)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定点救治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4)重大疾病的救治,要严格论证,坚持分级治疗,能够在县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种,应当在县级医疗机构治疗。复杂、疑难病例可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定点三级医院。

3.补偿办法

(1)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按(嘉市卫发〔2011〕71 号)文件执行。

(2)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办法:在政策范围内,嘉兴市内各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0%,嘉兴市外的省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60%,其他公立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最高支付额为12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医改确定的重要目标任务之一。各地、各级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1.科学制定细则。注重精细化管理是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试点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实施实施细则,并报市卫生局基妇处备案。

2.进一步加强监管。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定期公布试点病种的均次住院费用和平均住院床日,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要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居民的申请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流程。

3.明确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指导、督促本地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专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儿童“两病”医疗救助的补偿工作;社会保障事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时调整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系统。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总结、报送工作经验。根据卫生部《关于填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相关信息的通知》(卫农卫合医便函〔2011〕25号)要求,请各地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新增试点病种的个案信息于每月15日前进行网络直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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