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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13 18: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精神,推动我市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我市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税费偏重等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努力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大小微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市财政各类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市工发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加强困难企业帮扶,对面临特殊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微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个月内缓交税款。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落实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的措施,对生产型小微出口企业(新办除外),做到当月受理申报、当月审核审批、当月办理退库。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加招投标。鼓励小微企业之间、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行定向采购。

(四)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加强涉企收费的审核、公示、登记、收缴、使用管理及检查,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治理行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三、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一)加强信贷支持。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表现出色的银行机构,在财政存款、增设机构和网点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探索组建科技型专营支行,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扶持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实行还贷与续贷无缝对接。

(二)降低融资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有足值抵(质)押的小微企业,整体利率不得超过当前水平。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业务与存款业务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优质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和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建立发行基金,逐步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鼓励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信托理财等表外融资方式。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吸引风险投资。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各类不同规模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等机构。鼓励县(市、区)建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和企业应急互助资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信贷资金周转困难。

(四)创新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应收账款、商标权、专利权、排污权、仓单、公司股权等抵(质)押融资方式,力争在各类权利质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推广提升企业供应链融资等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并拓宽小微企业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继续开展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五)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对小微企业授信客户和贷款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嘉兴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市外资本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支持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综合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嘉兴或在嘉兴设立分支机构。研究出台民间资金管理中心(试点)管理办法,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探索成立市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六)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监管,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担保体系。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各相关部门要为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四、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水平

(一)鼓励创办小微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重点发展金融、信息、会展、科技、工业设计、教育培训、现代物流等生产服务型小微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小微企业,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支持个体工商户向法人企业转变,申请转变为企业的,按规定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方面的便利。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传统制造业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实施小企业“成长之星”培育计划,集中财政、金融、人才、信息等优势资源,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引导小微企业从低价格、数量型的粗放式发展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高附加值、质量效益型发展转变。鼓励小微企业上台阶上规模,对当年销售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增强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小微企业加强工业设计,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制订和申报专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种子资金扶持。支持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由财政投入支持形成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中的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应向小微企业免费开放。

(四)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进入现有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基地,促进集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孵化器、创业园等创业基地或多层标准厂房。推动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达标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奖励。政府投资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中的标准厂房,通过低价租赁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时要统筹考虑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需要,各类园区盘活的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小微企业。

(五)支持小微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建立合作平台,推动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小微企业的协作,积极向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支持。

(六)提高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物流、营销、计量、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工作,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用。促进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创新,逐步建立精细化管理模式。鼓励制订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微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

五、强化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

(一)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市、县(市、区)和重点街道(镇、园区)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形成三级服务平台互动工作机制。加大对产业园区和集聚区服务平台的培育和建设力度,建立面向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资助,支持小微企业购买和使用社会化服务。

(二)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在创业辅导、会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为小微企业提供低费或免费的公共服务。开展中介机构评优活动,对获得先进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表彰,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信息共享、技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开展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优活动,对获得先进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表彰,并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三)完善人才培训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企业人才培训机制。发挥浙江清华研究院等科研院所在人才培训方面的作用,支持嘉兴市企业经营管理学院开展小微企业经营者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建立培训机构,开展员工培训。对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中扣除。

(四)做好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机制,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网络系统,促进劳动力供需信息的有效对接。推动建立校企合作机制,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招生、教学、就业等的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有组织地引进市外劳动力。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加强信用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市级公共征信平台。完善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引导中介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查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以信用登记、征集、评估、发布和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金融、担保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整合相关部门的公共政务等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交互共享。

(六)加强市场拓展服务。鼓励小微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大型产品、技术展览展会,对经认定的展位给予一定补助。引导小微企业争创出口品牌,对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出口名牌、通过国际标准体系和出口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在境外注册商标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助。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产品市场信息,引导小微企业加强市场预测分析,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指导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检查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力量,把指导服务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强化工作队伍建设,指导服务小微企业的工作职责要落实到镇(街道)。

(三)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帮助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四)建立考核机制。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地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形成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七、附则

(一)本意见中的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并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即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地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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