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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4:1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政府部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强制等方面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清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对每一份文件均要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并说明原因。市政府于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市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清理,清理结果于9月30前报市法制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表以及电子文本报市政府。

(四)市级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工作。市法制办通过召开意见征询会等形式,征求、研究和梳理清理意见,并将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进行清理,并明确一名联络员。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法制办沟通协调。联络员名单请于4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联系人:郭超;电话:82521920;传真:82521920;政府内网:344#市法制办)。


附件:1.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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