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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4:2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区片划分及“区片综合价”标准

根据市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原有征地补偿及安置政策,将市区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两个区片,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

(一)“区片综合价”标准           

单位:元/亩

区片综合价

土地类型

区片综合价

其中留村组部分

土地补偿费

Ⅰ级区片

Ⅱ级区片

水田、旱地、农田水利用地、内塘养殖用地、建设用地

32500

30000

7040

专业桑园、专业果园

35000

32500

8000

蔬菜基地

37500

35000

17600

其他用地(含未利用地)

18000

15500

3520

(二)区片划分

Ⅰ级区片: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湖街道、解放街道、新嘉街道、城南街道、长水街道南湖村、腾字圩村、缪家圩村和七星镇张宇圩村、七星村(含原新荡村)、原庄浜村(现并入高丰村);秀洲区塘汇街道、新城街道殷秀村、油车港镇百花庄村、古窦泾村、钱家桥村、濮家湾村、王江泾镇沈家桥村、宇四浜村、收藏村、金鱼桥村和嘉北街道吴家桥村、和殷村、陶家桥村、亭子桥村、顾家浜村、南陶浜村、百花村。

Ⅱ级区片:除一级区片外的市区其他区域。

二、青苗补偿费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其标准如下:

土地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水田

1200

旱地

800

蔬菜基地、养殖水面

1500~2000

鳖塘4000~7000元/亩

国有外荡水面

500~800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果园。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1500~2000元(新剪插果苗每亩补偿800~1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2000~3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3500~5000元。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新种果苗每株补2~5元;盛产果树每株补40~70元。

(二)桑园。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新种桑园每亩补偿800~15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2500~3500元。

(三)其他树木。农户屋前屋后或沟旁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木胸径大小予以补偿(胸径按离地面1.3米处量算)。胸径在标准径段(即5厘米)以下每株补偿5元;5厘米以上至1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0元;10厘米以上至20厘米以下,每株补偿15元;20厘米以上,每株补偿15元~30元。也可一次性补偿800~2000元/亩。

(四)观赏性苗圃。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正规生产经营的观赏性苗圃补偿4000~6000元/亩。

(五)构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类  型

单位

标准

备注

水泥晒场

元/平方米

25

村级水泥道路

元/平方米

35~40

砂石道路

元/平方米

12~16

骨甏

元/穴

150

棺木

元/穴

300

线杆

元/档

1000~1500

三相五线制农用线

机埠

元/座

10000~25000

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

硬化渠道、涵管

元/米

50~70

块石帮岸

元/米

150~200

以长度计

大棚

钢结构

元/平方米

10

以土地面积计

竹木结构

元/平方米

5

以土地面积计

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被征土地上国家电力、通讯、光缆、军用等线路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征地单位恢复;抢建的设施以及未经农业经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在农田任意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一律无条件清除。

四、其他费用

用于镇(街道)、村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按每亩1500元计算。

2012年度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指导线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公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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