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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11:5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和范围

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对需扩大保险范围的困难人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补贴标准

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月编制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2倍乘以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2×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以上对象月度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0元。

其他补贴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三、发放方式

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逐月计算价格补贴标准,每季末月的价格指数公布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确定补贴标准,并于一个月内发放完毕。

四、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资金按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渠道和分担比例执行。

五、其他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市本级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市本级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发放伙食补贴,具体由市教育部门牵头落实,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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