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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09:5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嘉兴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嘉兴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5%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8%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4.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6.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健全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1.健全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坚持医防结合,健全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职责。强化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及早发现患者和疑似患者,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所在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完善分级诊疗网络和双向转诊流程。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耐多药和重症结核病诊疗,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普通结核病诊疗,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做好可疑结核患者转诊和随访管理工作。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排除者转回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直接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肺结核患者,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该病例的报告,并及时转至其所在地的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努力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疗不出县。

3.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规范结核病的发现、报告、转诊治疗和随访管理,提高呼吸道传染病诊疗能力。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强化结核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加强结核病检验实验室网络建设,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巩固和强化结核病病原学诊断能力,显著提高病原学阳性检出率。

(二)提高病例发现能力,规范患者诊疗和社区健康管理。

1.提高结核病早期发现能力。针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教育部门应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健康体检,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大学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需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按要求开展结核病耐药监测和检测工作,积极推广应用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提高耐药结核病发现能力。

2.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落实结核病诊疗规范,强化院内感染控制措施。落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为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患者建立就诊绿色通道,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3.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做到患者转诊追踪、诊疗管理等工作的全程无缝衔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患者提供精细化、全程化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推行结核病患者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做好疑似/确诊肺结核患者的报告、转诊和追踪,加强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及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服务到位。

(三)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减少结核病传播风险。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组织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综合防控措施。学校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落实学生肺结核患者的休复学措施,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疗、报告、信息登记和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转入转出程序,做好信息衔接。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开展被监管人员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四)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1.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进一步优化肺结核患者相关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将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按要求实施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2.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的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结核病数据标准和交换规范,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数据收集,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病意识。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推动形成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载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内容。卫生计生、教育、共青团等单位要不断拓展和提高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的内涵及质量。工会、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在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的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检验检疫部门要重点加强口岸及相关场所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和社区的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教育、共青团、卫生计生等单位要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等的作用,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建筑工地学校的培训内容。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将结核病防治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防治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结核病疫情继续下降。

(二)加强经费保障,提高使用效益。

各地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财政部门要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的力度,规范资金使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衔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结核病防治整体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强化能力培训,提高防治服务和管理水平。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完善对承担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和激励机制,按要求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及时治疗并落实相应待遇。

(四)加强科研创新,提升防治水平。

各地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以全面实施中盖结核病防治项目三期为抓手,积极探索创新综合防治模式,及时总结提炼项目经验,适时推广项目成果,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监督与评估

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20年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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