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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1:4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15〕12号)精神,设立嘉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放或委托交由市环保局承担的事项。

2.统筹协调和指导生态文明建设。

(二)取消和划转的职责。

1.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下放给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事项。

3.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中明确划转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环境行政执法督察;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标准、技术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

2.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组织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安全监管,严守生态红线,严控排污总量、严管排污许可、规范排污交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3.加强水环境管理和水环境治理,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质监测和评价,提高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4.加强对企业排污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及第三方治理、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加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的调查、评估、控制。

5.加强“互联网+绿色生态”等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环境保护舆情研判,提高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牵头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监督;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生态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信访调处以及环境违法行为的督查;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环境信息公开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负责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风险管控。

(六)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相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管理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制定、完善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参与核事故、核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准备情况;统一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并履行相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有关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承办文电、会务、安保、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和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出国(境)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教处。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负责起草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完善环保奖惩机制;负责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执法人员专业法规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负责研判环境保护舆情;组织宣传环境保护,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环保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审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生态保护与科技合作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牵头组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承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技术工程示范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科技服务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牵头负责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立项、协调、审核报批和实施评估等工作;参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评价;承担市“美丽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水环境管理处。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研究并提出制定、修订全市水体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标准的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体污染防治的规划、制度、规范和政策;参与全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海域、地下水和重点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负责全市水环境相关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指导协调固体废物、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联系协调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及其他要素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研究并提出制定、修订全市相关领域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标准的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化石能源、机动车及其他要素污染防治的规划、制度、规范和政策;参与相关领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大气环境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气体名录;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拟定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指导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负责全市大气环境相关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协调解决重大和跨区域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综合协调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范;承担涉核和辐射以外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提出区域、流域、行业限批意见,负责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牵头拟定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运行中相关问题;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便民服务项目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

(八)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编制、拟定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和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和环境应急;组织建设和管理“智慧环保”、环境监测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和业务建设;负责本部门系统办公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研究并提出制定、修订辐射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度、规范和政策,参与相关环节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三同时”验收管理及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执法监管工作;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制定和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行政编制20名(不含市纪委派驻市环保局纪检组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兼任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纪委派驻纪检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承担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职责,具体负责监管水体等污染防治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发放、水环境信息发布等工作,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局承担水资源保护职责,具体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文水资源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建委承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等工作。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准确通报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承担放射源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三)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协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后,市环保局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通报、联动执法和工作会商等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共同商议重大环保执法行动、重要环保监管制度以及执法争议等事项,共同研究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源头监管和综合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应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文件、审批文书及相关监管信息资料,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相关的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环境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市环保局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应向市环保局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市环保局及相应专业技术机构应及时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并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1.嘉兴市环境监察支队,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支队长由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提出处罚建议,督促落实处罚决定,负责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协助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联络协调;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2.嘉兴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贮存、转移、综合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的进出口管理、申报登记和环保监管等工作;参与调查处理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问题;配合开展因固体废物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3.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站),为公益一类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4名。另核定岗位合同工数5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环境监测工作,为全市环境保护管理与决策提供监测信息、报告及技术支持。负责开展全市水、气、噪音等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检测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负责全市环境应急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承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与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跨地区、跨流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承担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监测和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监督性监测、仲裁性监测和专项调查监测,协助调查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和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和常规检测;承担全市水、气、污染源自动检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管理;管理全市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等相关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编制并提供各类环境监测评价报告和有关环境状况分析报告;负责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技术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测等工作。

4.嘉兴市环境监控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为公益一类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另核定岗位合同工数5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预测、预报较大以上环境事件风险,报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和环境信息;协助制定嘉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污染程度,处置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工作,指导被污染事故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和重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公共事件、环保涉稳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涉及环境的网络社会舆情进行监测监控和协调处理,负责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涉及环境保护咨询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和反馈,协助开展全市环境污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积案化解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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