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6年度 > 2016年第10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0: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嘉兴市本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以下简称各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的。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职责权限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负责;各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为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入户调查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进行核对。各区应成立由民政牵头,财税、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建设、教育、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定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和就学两方面的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在开学时实际缴纳的一学年学费,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核定,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提出申请时市本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且只有2套以下住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可有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首次申请时家庭成员名下可有一辆10万元以内生活用车。

第五条 救助时效及内容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终止。如家庭依然困难,可重新申请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有效期内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机制执行。

(二)医疗救助。

1.政府医疗救助。参照《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中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实行实时结报。

2.慈善医疗救助。通过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市慈善总会另行制定。

(三)助学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的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学生助学标准享受教育救助。

(四)临时救助。

经上述救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证明、授权调查委托书;

4.刚性支出凭证。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费用证明材料;

5.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录入市本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分别报各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审批。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拟救助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日。经各区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发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证。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受救助信息,在救助期内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进行公示。

第七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家庭信息,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享受社会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并纳入社会救助征信系统。

第八条 在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应提请各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审定小组研究。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分别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并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4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