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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2 11:2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加快发展,有效扩大体育消费,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嘉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争到2020年,全市体育产业总产出规模超180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2%。

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制度规定,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开放,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加快培育体育协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体育社会组织,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建立健全体育赛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样化运营模式。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体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十三五”期间财政对体育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从2017年起,每年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四、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政策措施,加快人才、资本等要素流动,优化体育场馆等资源配置,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提升体育产业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二)鼓励购买社会体育服务,完善落实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公布政府购买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五、扶持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

(一)扶持体育产业基地、特色小镇等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符合相应投资额度和产业规划等条件的,按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的3%~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减半执行)。

(三)建立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对省库外优质项目进行评审,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六、加快发展体育服务业

(一)积极培育重大及品牌商业体育赛事。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嘉兴3年以上的国内、国际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二)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开办的健身休闲企业,经认定,3年内给予不高于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发展体育会展业。支持体育企业拓展销售渠道,积极参加国际、国内体育展会。鼓励承办体育博览会,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体育专业展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承办机构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大力发展体育中介培训业。对新开办的体育特色培训机构,经认定,3年内给予不高于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本市大中专院校设立体育产业相关专业,重点培育体育经营管理人才。

七、做大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

(一)对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体育用品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创新团队。

(二)鼓励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创品牌。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名牌、商标)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保障体育建设用地

(一)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规划群众体育设施、竞技体育设施和体育赛事场馆。

(二)落实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审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三)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产业楼宇经济,发挥规模集聚效应;鼓励利用“三改一拆”后的空地及边角地、低效地,以及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审批后改建体育场地设施或体育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活动场所和健身设施;鼓励以PPP模式、冠名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

九、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

(一)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

(二)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为体育企业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体育企业的贷款支持。对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可采用贷款贴息资助方式,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年。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上市,对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政策予以支持。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以及创意和设计费用等,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煤、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二)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赠

(一)鼓励发展各类公募或私募体育基金会,支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发展。

(二)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资金等,支持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引进

(一)鼓励引进体育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经认定,参照市级人才引进政策有关户口、住房、技术职务、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执行。

(二)对体育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人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产业工作。鼓励镇(街道)、村(社区)等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

十三、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对投资大、前景好、带动示范效应强的体育重大项目或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

(三)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及补助每年集中评审一次,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四)本政策涉及服务业、科技、金融、人才等事项的财政支出,分别由相关专项资金负责落实,同一事项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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