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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10:2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务实简便、公平公正”原则,对大气污染防治举措落实、任务完成和绩效体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2016~2017年)。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以空气质量合格率和PM2.5浓度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治气办根据嘉兴市“五气共治”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治气办另行制定。

三、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治气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治气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综合执法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完成、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内容分别按百分制进行评分。两项得分中较低分值作为评分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以上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得分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气共治”计分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市治气办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按照《浙江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情况和PM2.5年均值下降或上升的程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及嘉兴港区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或处罚。城市PM2.5年均值较上年下降幅度(扣除全省平均变化率)在5%以内、5%(含)以上、10%(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0、60、100万元,城市PM2.5年均值较上年上升幅度(扣除全省平均变化率)在5%以内、5%(含)以上、10%(含)以上的,分别处罚30、60、100万元。

年度考核奖惩方案由市治气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共同提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中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治气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约谈其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并暂停其辖区内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未通过定期考核的,加大问责力度,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


附件: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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