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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2 09:4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15〕12号)精神,设立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为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整合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的相关职责。

2.承接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交由市卫生计生委承担的事项。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原市人口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等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2.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的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

4.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市、区)改革中明确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卫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成果,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5.实施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6.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并组织落实严重危害民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完善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沟通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组织制定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以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并组织实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负责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组织制定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统筹协调中西医并重发展。

(十七)负责来禾中央领导、重要外宾和市保健委员会确定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组织动员、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管理直属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保健处)。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问题调研和综合分析;起草重要文稿、报告;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建议提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指导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维稳等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规划;负责来禾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组织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监管和评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指导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卫生援外医疗人员选派和管理等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审计处。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区域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健康发展战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拟定本市卫生计生装备计划,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装备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监督医疗机构落实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统筹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工作,拟定卫生计生信息化规划、制度、标准和安全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智慧健康保障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卫生计生系统重大信息化项目的论证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处(行政审批处、食品安全监测与标准管理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综合性政策调查研究;组织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与审查;协调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指导、审核与备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普法教育和法制理论研究;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承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

(五)宣传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思想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全民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规划目标、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宣传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网络舆情处置、行业形象宣传等;负责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深化医养结合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并组织落实严重危害民众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应急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科教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相关规范标准;负责全市医疗服务及其质量安全监管、医疗技术准入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药事、临床实验室等管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组织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推进实施公立医院改革,拟定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负责监督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规范化建设。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用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卫计人员岗位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加强亟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贯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处。拟定并监督实施基层卫生事业和妇幼保健发展规划、政策,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定基层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推进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基层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参与乡村医生管理,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中医管理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技术与服务规范;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与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计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继承、传播和发展,指导民族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工作,推动中医药健康知识普及;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参与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十)计划生育工作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拟定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促进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爱国卫生综合协调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发展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及各类卫生创建、监督、检查等活动;组织、指导和督促卫生强镇创建;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编制29名(不含市纪委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组行政编制4名)。其中:党委书记、主任1名(兼任市爱卫办主任),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兼任副主任),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爱卫办专职副主任);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岗位合同工)数1名。 

市纪委派驻纪检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与市卫生计生委合署办公,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二)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负责拟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

(三)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牵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分析结果。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与嘉兴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嘉兴检验检疫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卫生计生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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