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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雨雪冰冻灾害、突发地质灾害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6 14:3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嘉兴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嘉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嘉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3 应急响应

3.1  Ⅳ级响应

3.2  Ⅲ级响应

3.3  Ⅱ级响应

3.4  Ⅰ级响应

3.5  启动条件调整

3.6  响应终止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2  冬春救助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嘉兴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嘉兴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嘉兴军分区:组织协调驻嘉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动态,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组织协调防灾减灾网络通信保障工作,以及防灾减灾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和通信设施受灾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协调组织高等院校从事防灾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灾后学校重建相关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调查核实学校受灾情况。

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及防震减灾演练;协同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警力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主要是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沿海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监督、指导全市林业防灾减灾工作;调查核实林业受灾情况。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抗震设计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和指导避灾安置场所、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危旧房改造;调查核实建设领域受灾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水域水上搜救工作;调查核实交通设施受灾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调查核实水利设施受损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防控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及时报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情等灾情,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灾区种子种苗供应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规划;承担市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调查核实农业受灾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指导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与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的物资储备联动机制,有计划地组织物资装备储备并按要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装备。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疏导以及酒店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心理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灾情核查、报送和发布工作;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演练;承担市减灾委、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市人防办: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灾害救援工作,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

嘉兴海事局:负责减灾救灾工作期间的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保障救灾物资水上运输畅通;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台风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预案演练。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以及应急、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灾害评估工作。

嘉兴电力局:负责保障供电,及时组织开展受损电网设施抢修,及时恢复电网安全正常运行,保障抢险救援、居民生活和通信设施用电;调查核实电力设施受灾情况。

嘉兴银保监分局: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武警嘉兴支队: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武警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在市减灾委领导下,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市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组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组织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咨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3.1  Ⅳ级响应

3.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

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预案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相关预案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2  Ⅲ级响应

3.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3.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情况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

(5)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受灾地县(市、区)相关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10)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3  Ⅱ级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3.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情况和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

(5)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7)驻嘉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嘉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相关规定施行。

(8)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0)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1)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参与救灾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受灾地县(市、区)相关部门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13)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办。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4  Ⅰ级响应

3.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

3.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研究决定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2)市减灾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筹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省级支援。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驻嘉部队、武警、民兵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驻嘉部队、武警参加地方救灾行动,具体按相关规定施行。

(8)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

格稳定。

(9)市经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0)市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以及城乡应急供水、供气等工作。

(11)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等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5)嘉兴电力局组织受损电力设施抢修,保障电力供应。

(16)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1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

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

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3.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天9时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村(社区)、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市、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市、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5  对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6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7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减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或减灾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5.1.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5.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县(市、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受灾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2.2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及时汇总上报,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补助资金。

5.2.3  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结合灾情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市本级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商务部门确保市场供应。

5.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5.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县〔市、区〕数据)报省应急管理厅。

5.3.2  开展灾情评估。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3.3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5.3.4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市应急管理局、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6.2  物资保障

6.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地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储备库(点)应按照规定的储备标准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6.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6.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6.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调用市域救灾储备物资。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县(市、区)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

所。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5.3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6.6.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6.3  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定期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在发布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市减灾办报备。市减灾办应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演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情况,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案实施后,由市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分级

3.1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3.2  较大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3.3  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3.4  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4 监测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行动

5.2  响应措施

6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8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8.1  灾后部署

8.2  灾情核查

8.3  灾后恢复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全面提高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2  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承担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指挥协调工作。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转为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嘉实集团、嘉服集团、嘉城集团、嘉通集团、嘉源集团、市铁投集团、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嘉兴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嘉兴支队、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中国铁塔嘉兴市分公司、铁路嘉兴车务段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协调和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嘉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嘉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雨雪冰冻灾害防御与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播发与灾情有关的新闻;宣传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知识,及时在市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市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期间危化品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期间的通信保障等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和通信运营企业灾情。

市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雨雪冰冻灾害防范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灾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处置交通事故;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防止或减少因雨雪冰冻灾害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协助转移受灾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支持培育社会救援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活动。

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市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指导林业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灾后救灾恢复工作,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市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工地和直管公房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指导、督促做好供水供气的安全保障工作;调查核实建设领域灾情。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区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应

急保障工作,指导公交运营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安全运营保障工作,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设施

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受影响公路、桥梁和航道设

施的应急处置,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

助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

交通管制和关闭高速公路;指导民用机场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

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市局管辖的嘉兴港(内河、沿海)码头、

集装箱、船舶、机械设备、库场货物等雨雪冰冻防范和应急处置

工作;调查核实交通灾情。

市水利局:监督管理水利工程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灾后复建;调查核实水利灾情。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核实农业灾情。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组织雨雪冰冻灾害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监督、指导粮食系统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工作,负责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的组织工作,保障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文保单位、广播

电视设施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

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调查核实旅游业灾情。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雨雪冰冻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市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导、协调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各级综合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影响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设置相关警戒设施;指导灾后城市管理秩序恢复工作。

嘉实集团:负责指导、督促集团系统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调查核实所属企业灾情。

嘉服集团:负责指导、督促集团系统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调查核实所属企业灾情。

嘉城集团:负责指导、督促集团系统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监督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等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所属景区、街区游客疏散,物业小区、征收地块灾害隐患的排除,燃气管线维护和抢修,防雪抗冻物资储备;调查核实所属企业灾情。

嘉通集团:落实管辖高速公路、在建工程雨雪冰冻灾害防范措施,保障管辖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安全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高速公路关闭;保障公交营运安全。

嘉源集团:做好给排水管道、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等设施的雨雪冰冻灾害防范措施,保障市本级供水安全和污水输送处理、垃圾收集运输、危废垃圾焚烧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相应防雪抗冻应急物资储备。

市铁投集团:落实有轨电车建设工程及运营线网的雨雪冰冻灾害防范措施,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制和停运市内轨道网络,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嘉兴海事局:监督、指导海上船舶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低温和道路结冰等预警信息;负责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和风险的分析评估工作,提出启动或终止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建议。

嘉兴电力局:负责保障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

嘉兴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武警嘉兴支队:组织所属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中国铁塔嘉兴市分公司:落实通信设施的雨雪冰冻灾害防范措施;组织开展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保障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铁路嘉兴车务段:负责协调落实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防范雨雪冰冻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3  灾害分级

按照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较大雨雪冰冻灾害(Ⅲ级)、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Ⅰ级)四级。

3.1  一般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到5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3-6厘米;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6℃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2  较大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到10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6-10厘米;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8℃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3.3  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到20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10-15厘米;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10℃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3.4  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实况已达35厘米且预报24小时内将新增15厘米以上;

(2)预报持续2天以上日最低气温将降至零下12℃及以下;

(3)已出现或预报24小时内将出现对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无法通行。

4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低温报告、降雪程度和路面结冰等预警信息,具体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和《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实施。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结合本行业实际,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及危害情况的分析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市减灾办建立应急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雨雪冰冻灾害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行动

根据雨雪冰冻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5.1.1  一般、较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Ⅲ级)

发生一般、较大雨雪冰冻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市减灾办加强应急值守、会商研判和信息收集,做好雨雪冰冻灾情汇总。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每日7时、15时将灾害影响和工作动态报告市减灾办。

5.1.2  重大、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Ⅱ级、Ⅰ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雨雪冰冻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向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市提出支援请求。

(1)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会商并动员部署全市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处置工作。

(2)市减灾办及时掌握雨雪冰冻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组织调拨抢险救灾物资,统筹协调抢险救灾。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每日7时、12时、15时将灾害影

响和工作动态报告市减灾办,并做好灾情汇总、核查。

(3)灾害发生地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负责本地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2  响应措施

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电力、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维护和抢修,加强易损工程的巡查,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安全,以及市场供应和供水、供电、供气安全,加强农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1  气象信息监测

气象部门加强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动向,增加观测次数,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向市减灾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2.2  道路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因遭受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普通国省道、县乡公路和高速公路进行应急抢通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的畅通;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市主要道路的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建设、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出行安全;铁路部门组织力量清除铁轨、电网积雪,及时发布铁路运行信息,做好滞留旅客的疏导,组织调集运力,确保铁路运输正常。

5.2.3  能源物资供应

发展改革、经信、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发电、石化(石油)等能源企业,确保煤炭、电力、燃气、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

5.2.4  基本生活供应

物价部门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等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价格稳定。商务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供水、燃气单位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5.2.5  基础设施抢修

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设施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生产生活的需要。

5.2.6  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因灾受伤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护,为受灾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防止灾后疾病流行。

5.2.7  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社会面的控制,特别是人员大量滞留的交通枢纽治安秩序维护,确保社会稳定。

5.2.8  人员转移安置

各级政府组织力量转移受灾人员,及时开放避灾场所,妥善安置群众和因灾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帮扶关爱。

5.2.9  社会动员

动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沿街店铺和居民清扫积雪,清除道路积冰,方便出行,保障交通运输顺畅,减少积雪积冰带来的安全隐患。

6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雨雪冰冻灾害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险情、灾情及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各级减灾办统一审核和发布。

气象部门要高频次发布寒潮预报预警信息;公安和高速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路况,提醒公众合理安排出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居民合理生活安排;宣传部门要通过媒体全方位全时空滚动播放预警信息和防灾知识,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及时报道强寒潮应对工作情况,营造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良好氛围。

7  应急响应变更与结束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雨雪冰冻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8  灾后处置与应急保障

8.1  灾后部署

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应急管理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城乡面貌。

8.2  灾情核查

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8.3  灾后恢复

市减灾办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救灾资金使用等工作,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做好救灾物资回收、补充等工作,会同经信部门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安全恢复生产;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建设等部门在最短时间内组织修复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银行、保险等部门组织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险理赔。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机制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减灾办备案;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行动方案,报市减灾办备案。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4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及主要职责

2.2  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发布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IV级)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III级)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I级)

4.3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行动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突和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其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及主要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分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市联席会议转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2.2  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召集人(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嘉兴支队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应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嘉兴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嘉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查建设项目合理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的疏散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协同接收外市支援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并提出整改措施;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抢修;指导供水、供气单位对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做好水情监测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旅行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旅行社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团队游客疏散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涉外、涉台事务;负责受损文物的保护性抢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危化企业防范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嘉兴电力局: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武警嘉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市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嘉兴军分区、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嘉兴支队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会商研判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嘉兴电力局等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4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可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  监测预报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加强日常巡视,对易发生地质灾害区域进行重点巡视;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和预测评估体系,充分运用地理系统、探测系统等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能力;建立信息监测常规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2  预警发布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及时向公众和相关地区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立即作出响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抢险和应急处置。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IV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III级)

因灾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I级)

因灾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

因灾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5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其中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将突发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事发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5.1.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时组织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和车辆避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行动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时,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省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Ⅱ级应急响应由市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防治办公室可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报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市联席会议视情派出工作组给予灾害发生地指导和支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应急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会商,分析研判地质灾害事件发生规模和发展趋势,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市联席会议指导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和车辆避险,并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4)市联席会议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向市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动态。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嘉部队、专业技术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有序开展救援抢险;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开展监测预警、伤员救治、灾民安置,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保障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巡查与监测,以及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转移避让、车辆避险等应急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

(6)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引导舆论,及时开展新闻发布;

(7)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3.3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5.4  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联席会议(市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各县(市、区)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损失、影响作出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  

6.2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市域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

7.2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市级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1次。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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