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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7:0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精神,努力实现全年粮食播种面积273万亩、总产量121万吨的目标,保障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各地、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中央、省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严格政策兑现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兑现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粮食订单奖励、农机具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水稻良种(育秧)补贴、水稻和大小麦政策性保险等各项政策,保证种粮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市、区两级财政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经农业经济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5元的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粮食奖励政策,并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市本级晚粳谷订单粮食价外奖励参照省级晚稻谷订单粮食奖励标准执行,各县(市)晚粳谷订单粮食价外奖励标准要根据当地实际抓紧确定。继续对上年度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照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二、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多方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全市新建14.6万亩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任务。今年市财政将继续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对列入市本级年度创建计划的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每亩1000元以内的补助(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市本级已建成并经认定的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给予每亩500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专项用于示范区实施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圩区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粮食烘干设备配套设施建设、粮食规模经营和服务、新型农作制度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各地要积极引导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农田地力提升等项目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三、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继续实施晚稻高产创建“600行动”,做好农业部粮食作物高产创建万亩片建设工作。市财政对列入省级万亩(含)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给予10万元补助;对选育出经审定亩产达到650公斤(含)以上晚稻超高产新品种(组合)的单位给予5~10万元奖励;对超高产新品种(组合)种植示范面积5000亩(含)以上的示范方给予10万元补助,对超高产新品种(组合)种植示范面积3000亩(含)以上、5000亩以下的示范方给予6万元补助;对经测产验收评选的高产示范方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分别各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含)以上、验收亩产超过85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2万元,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含)以上、验收亩产800~850公斤(含85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1万元;对评选的优秀种粮大户每户奖励1万元。各地要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应用覆盖面,大力发展杂交粳稻,依托科研单位育种优势,加大对优质高产晚稻新品种(组合)的推广力度,全面推广单季晚稻“五改”技术,强化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运用。要进一步优化种植结构,大力推广粮经轮作、稻鱼共生等“千斤粮万元钱”稳粮增效种植(种养)模式,积极探索新的耕作制度,不断提高复种指数和种植效益。要积极开展冬季农业生产,扩大春粮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量,提高种植效益。

四、继续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

各地要着眼于粮食生产从育秧到收割的各环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积极培育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鼓励拓宽经营服务范围,向周边农户提供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服务。要从近几年农业结构调整和病虫害发生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农民需求的病虫防治组织形式,以合作社、农机大户、植保服务大户为主体,以粮食生产功能区、连片种植的村落为服务对象,开展统防统治、代防代治、承包防治等各项技术指导和服务,拓展社会化植保服务功能,增加服务内容。鼓励各级服务组织对粮食生产开展全程服务,市财政对区确定的试点给予适当奖励。继续扶持水稻等主要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社会化“统防统治”服务,加大主要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统防统治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补贴力度,市财政对市本级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补贴。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鼓励新增流转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土地流转需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相关手续)100亩(含)以上、其中50%(含)以上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每年给予每亩100元补助(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继续推广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加大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推广力度,完善农机与农艺配套机制,扩大优质机插水稻秧苗统一供给面。积极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水稻机插秧作业服务,引导发展专业化育秧公司。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其每亩10元的奖励。市财政对集中供秧能力达到3000亩(含)以上的育秧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集中供秧能力达到1000亩(含)以上、3000亩以下的育秧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各地农业经济部门要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继续推动秸秆回收、还田、制作生物燃料和资源化循环利用等,着力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财政对市本级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补贴。

六、切实抓好旱粮生产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8号)精神,立足当地旱粮生产实际,落实旱粮生产基地建设计划,把旱粮扩种面积任务分解落实到镇(街道)、村(社区),层层抓落实,保障全面完成旱粮生产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优化旱粮生产布局,着力优化种植结构和区域布局,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加强省工节本、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示范与推广,加快推进旱粮产业化经营。

七、继续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返留地方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国有土地使用税中安排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照耕地保护面积和补偿标准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2014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于2014年6月底前将2013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落实到村到户。各级政府可对耕地保护补偿实行差别化管理政策,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实行重点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亩100元。各级财政要对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累计给予每亩补助1000元,实施期限为3年;其中,市财政对市本级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按照项目验收面积给予每亩200元补助。要进一步加大施用商品有机肥的补贴力度,市财政对市本级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补贴。

八、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当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确定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时,各级政府要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的订单粮食要优先落实到当地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置烘干机、除杂机、输送机,推进粮食收购“一站式”机械化服务,方便农户售粮,所需资金在各级粮食补贴资金中优先安排。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各类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要支持和鼓励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

九、积极推进粮食流通和产销合作

鼓励各地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到粮食主产区建基地、搞订单、多渠道组织粮源。继续执行好调运东北地区新产粮食费用补贴政策。安排资金支持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到主产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交通运输、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物流基地建设,提高粮食集散能力。根据粮食生产区域的变化,合理布局粮食收纳库点,加快危仓老仓的维修改造,提高粮食收储能力。

十、继续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来抓。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粮食生产任务分解到镇(街道)、村(社区),将粮食播种面积、订单、补贴奖励政策落实到农户、田块。继续开展粮食安全责任制、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粮食生产先进部门(单位)、粮食收购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粮食专业合作社、粮食产销合作优秀企业、优秀种粮大户等评选活动,并对先进进行表彰奖励。


附件:2014年嘉兴市粮食生产任务分解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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