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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8 15: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嘉兴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五条 市强市办根据质量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提前制订并下达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细则。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以下)。当年度发生重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地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强市办。

(二)实地核查。市强市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地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市强市办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强市办通报各地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强市办。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地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强市办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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