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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8 09:5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市审计局

(2014年1月)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审计整改领导机制

成立嘉兴市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审计整改工作,研究审计整改情况,落实审计整改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主体,要坚持实事求是与依法依规、注重防范与标本兼治、纠正错误与促进发展、外部督查与自查自改相结合的原则,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落实整改。要注重建设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想办法、找对策,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共同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三、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切实做到边审边改,未能在审计期间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审计整改或审计决定执行的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执行的结果报告。

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作出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整改。相关部门要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提出审计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对上级领导批示必须严肃整改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要根据批示要求,结合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市审计局每年要在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基础上,形成综合审计整改报告,向市政府或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整改结果的跟踪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由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检查组进行跟踪检查。

五、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以及市领导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等批示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

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谈话制度。通过市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约谈,督促被审计单位有效落实审计整改措施。

六、落实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整改。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整改工作;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已整改实际未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对于移送的问题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七、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要利用新闻媒体逐步推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凡符合公告条件的均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整改效果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予以肯定;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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