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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行城乡统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1:2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相关文件精神,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进我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居民(无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25元/人·月调整为588元/人·月。同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筹,农村居民(有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50元/人·月调整为588元/人·月。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县(市)的标准参照实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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