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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09:4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嘉兴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应急结束与总结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制度建设保障

8.5  社会动员保障

8.6  基础设施保障

8.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临震应急

9.2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9.4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制订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灾害和市外发生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地震局)局长、嘉兴军分区和武警嘉兴市支队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外办、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秦山核电集团筹备组、武警嘉兴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嘉兴预备役防化团、铁路嘉兴车务段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市级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市地震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驻嘉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支队等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上级及外市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地震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

2.1.4  市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由市指挥部派往灾区的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2.1.5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专家组,由省、市各相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市地震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1.6市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涉外事务、震害评估、新闻管理等工作组。

2.2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本预案的规定。

3.2  分级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地震灾害事件,市级层面应对工作分别启动I、II、III、IV级应急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领导,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当地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如果一般地震灾害涉及2个或以上县(市、区),则由市指挥部负责该次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

县(市、区)地震部门应维护台站正常运行,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市地震局根据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与省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与会商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4.2  震情速报

我市区域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在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相关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利用省地震局提供的实时地震观测数据与速报信息向当地政府报告震情,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市、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灾情报告内容: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了解的情况报市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各自领域的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汇总上报市指挥部及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侨胞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市外办及市有关部门,市涉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驻嘉部队、武警部队、地震、消防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的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部门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重要场所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外事协调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发布信息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情炒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灾害结束与总结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供电、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民政、国土、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地震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指挥部和其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机场、铁路、公路、港口、通信保障等先期保障工作。

(1)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市支队、地震、建设、气象等部门迅速开展灾、震情调研等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市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嘉兴军分区、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的有序运转,及时组织修复恢复运转。配合上级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通信运营企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市级应急处置

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或Ⅱ级响应,当上级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响应时,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配合上级指挥部组织实施本市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部署灾区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

6.1.3.1  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上级指挥部联络畅通,及时报告信息;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2)协调驻嘉部队、市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供电、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8)配合上级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灾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12)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3)其他重要事项。

6.1.3.2  市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上级、市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区)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救灾行动;配合上级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地方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会议,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经会商核实后,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市委宣传部;

(8)完成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市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部署灾区县(市、区)相关部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汇总后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政府。

6.2.2.1  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协调嘉兴军分区和武警嘉兴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自然灾害综合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供电、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重要建筑的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7)配合上级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现场应急、震害损失评估、余震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2)做好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上级指挥部联络畅通,及时报告信息;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3)其他重要事项。

6.2.2.2  市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市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县(市、区)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救援、救灾行动;配合上级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经会商核实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市委宣传部;

(8)完成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3  一般地震灾害

6.3.1  灾区所在地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3.2  市级应急处置

市政府启动市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搜救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3.2.1  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视灾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2)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生命搜救、灾民安置、稳定社会等工作;

(3)视灾情向灾区派遣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5)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3)较大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经信、民政、财政、国土、环境保护、建设、水利、地震、通信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应急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驻嘉部队、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经常性开展演练,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及县(市、区)两级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完善专家参与突发事件会商、研判、调查、评估和救援等工作机制。

8.2  应急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信息畅通,确保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灾情共享机制。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及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各类救灾物资与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通过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签订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需要。

市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共同建立救灾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

8.4  制度建设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主要包括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地震应急检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各成员单位要完善相关具体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8.5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

8.6  基础设施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局要指导、协调、监督广电网络运营企业等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信委要指导、协调、监督供电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嘉兴铁路车务段、嘉兴机场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市水利局要做好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应急水源工程,并制订相应的应急供水保障计划;加强城乡应急净水设施设备建设,保障紧急供水。

8.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等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使应急避难场所在地震发生后能真正发挥作用。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地震、共青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地震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包括临震应急、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海域地震事件应急以及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其他地震事件发生后,市科技局(地震局)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

当省政府发布我市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市、县两级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市政府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燃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3)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4)嘉兴电力局负责组织制订应急供电保障方案,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供电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科技局(地震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嘉兴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嘉部队、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发展改革、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市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科技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研判,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市科技局(地震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群众应急疏散临时安置等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结束 :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政府及预报区的当地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政府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市科技局(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及预报区的当地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强有感地震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级的地震;或我市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波及本市,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市政府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通知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市科技局(地震局)立即组织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收集震情与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3)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市政府将相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市科技局(地震局)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地震局。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市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3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指本市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我市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的地震。

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科技局(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上报海域地震情况并通报市农业经济局、市港务局、嘉兴海事局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等;

(2)向省政府报告海域地震及采取应急处置情况;

(3)市农业经济局、嘉兴海事局、市港务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加强与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洋监测机构的联系,掌握海域地震对我市沿海可能造成的灾害影响程度,上报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市农业经济局、嘉兴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务局、通信运营企业对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海上污染等突发事件,迅速组织实施海上应急处置;

(5)海域地震影响或可能影响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由嘉兴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

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当海域地震造成的影响已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9.4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市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市科技局(地震局)针对传言动向,确定地震传言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传言发生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专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3)市委宣传部对传言发生地区的宣传机构进行指导,统一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4)传言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传言原因,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市科技局(地震局)和市委宣传部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2)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科技局(地震局)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地震应急检查的有关规定,组织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3)交通、铁路、水利、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订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2.市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科技局(地震局):进行震情速报;联合省地震局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预测地震趋势;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嘉兴军分区:迅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并统一协调驻嘉部队、市外军队应急专业力量遂行灾情侦察、被压埋人员抢险、工程抢险、核化救援等任务;协调救灾保障机场与飞行管制等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三)武警嘉兴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随时做好出队准备。

(四)市委宣传部: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五)市发展改革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有关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和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项目,提高地震监测及信息处理能力;参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参与地震应急检查。

(六)市经信委: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

(七)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课题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八)市公安局: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九)市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助灾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临时安置、过渡性安置、转移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接受民政部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对抗震救灾的支持;接收分配市外支援经费。

(十一)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指导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监测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地质灾害险情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十二)市环保局:了解和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污染源泄漏(含核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控制。

(十三)市建委:提供抗震救灾所需基础地理资料。了解和收集灾区建设工程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油气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重大建设设施安全评估;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参与灾害损失评估。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

(十五)市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对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和堰塞湖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和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十六)市农业经济局:对受灾的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负责处置海域地震引起的灾害的相关事宜。

(十七)市商务局:负责生猪、食糖储备的调拨工作,帮助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采购工作;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十八)市文化局:组织协调和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十九)市卫生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二十)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及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审计。

(二十一)市旅游局:疏导灾区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二十二)市粮食局: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二十三)市外办:接受和安排到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四)市安监局:按要求派出安监救援队伍,加强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地震应急检查工作。

(二十五)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灾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十六)市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

(二十七)团市委:协助市指挥部面向青少年开展地震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各项工作。

(二十八)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二十九)嘉兴检验检疫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三十)嘉兴海事局: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水、涉外事务。

(三十一)市气象局:加强气象卫星遥感监测,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

(三十二)嘉兴电力局:对灾区内所属企业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检查、督促灾区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等高危次生灾害的企业做好应急电源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

(三十三)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及指挥系统的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三十四)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三十五)秦山核电集团筹备组:对本地区或附近地区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有感以上地震灾害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作好评估、预防、应急工作,并按规定报告信息。

(三十六)市消防支队:派出地震救援队,市、县(市、区)消防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随时做好出队准备,等待市指挥部指示。

(三十七)嘉兴预备役防化团:次生灾害抢险、核应急救援等事宜。

(三十八)嘉兴铁路车务段: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相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附件2

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由嘉兴军分区牵头,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武警嘉兴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嘉兴铁路车务段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及铁路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团委、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三)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嘉兴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嘉兴检验检疫局、武警嘉兴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四)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市电力局、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嘉兴铁路车务段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在灾区外围设立志愿者队伍和民间救灾物资接收点。

(五)现场监测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六)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嘉兴市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跨设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七)涉外事务组:由市外办和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局、嘉兴海事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八)震害评估组: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和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九)新闻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外办、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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