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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09:2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改革保障房供给制度,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实施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住房保障方式。自2014年起,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停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物房源,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制度,并向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转变。

二、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点,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度提高补贴标准,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向市场租房,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满足保障对象实际居住需求。

三、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同时根据并轨后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将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相应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2014年以前通过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各种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房源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按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四、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计划,做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落实现行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五、健全日常分配管理制度。围绕住房保障供给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对象明确、程序公正、机会均等、公开透明的政策制度。及时制定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标准,合理确定住房保障体系及实施方式的结构比例,契合不同群体住房保障需求。明晰审批流程,明确审核职责,完善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复核等制度,确保程序阳光、公平。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中合理划分保障群体档次并对等确定租金缴纳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同时严格退出机制。

六、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2015年起,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等实行属地管理。市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制定全局性住房保障规划、住房保障政策,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决策,负责对各县(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保障计划、保障细则的制定,负责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落实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质量监督以及分配、日常使用监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住房保障供给制度改革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抓细抓实。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住房保障队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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