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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09:2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嘉兴市加强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下移监管重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三大领域,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的要求,努力构建与简政放权要求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机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工作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薄弱,努力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评估活动结果为主转变,从书面审查为主向现场执法检查、跟踪稽查监管相结合转变,从以被动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主动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推动政府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力争使嘉兴成为行政审批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先行地区,为全面建设“三城一市”提供有力保障。

三、监管原则

(一)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管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二)责任明晰。各部门应依法依规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全面履行监管职能。

(三)协同监管。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协同、共同推进”的要求,加强市级部门与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公开公正。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四、监管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一)形成权责一致工作机制。结合权力清单的梳理,厘清各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对法律法规或政府已明确主管责任的,相应职能部门必须牵头监管和查处该行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对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

(二)完善协同配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下列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下列情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依法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监管。

(三)统一市场准入标准。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环境质量,结合嘉兴生态环境的实际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状况,各部门要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进入市场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强化、细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准入标准,并研究制订按照市场准入标准监管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

(四)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在监管体制上,要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注重执法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合理界定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在监管重点上,要突出规划、国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监管范围上,要建立市县镇三级联动的网格化执法运行工作制度,推进精细化监管、网格化执法,实行专业分工、协同配合、相互衔接,确保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在监管细则中明确监管方法,既要积极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更要建立随机抽查制度,防止选择性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尤其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强化刑事惩治。

(五)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市级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对县(市、区)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审批标准,统一审批程序,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六统一”的标准,规范审批。加大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审批备案制、总量调控超量叫停制、评估抽查制等制度,实行对审批事项实时备案、定期抽查评估、每年评查考核的监督检查,对于运作不规范、违规审批的,要按照相关程序,叫停审批或收回审批权。尤其对于规划、国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等重点部门,要加大监督及动态管理力度。

(六)打造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牵头开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开放数据接口供部门查询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推广应用经营范围规范用语,强化信息规范性,为部门间交流信息、实施后续监管提供基础。各职能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必须在工作时限内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及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及时、限期加载至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确保加载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同时对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在此基础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关数据比对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及时发现本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和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培育发展市场信用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严格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完善市场主体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通过行政监管与信用记录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五、工作步骤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试点(2014年4月至6月)。起草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支队等10家单位为试点工作单位,按照改革的要求,制订监管实施细则,先行试点。

(二)制订细则(2014年7月至8月)。各部门结合权力清单梳理工作和本部门的监管职责,制订监管实施细则。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工作,对监管实施细则进行集中审核,重点审核职责交叉内容,各部门根据集中审核的反馈意见对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正,进一步明晰各自的监管职责和协同监管职责。

(三)组织实施(2014年9月至12月)。各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和监管实施细则,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启动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四)提升完善(2015年1月后)。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和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及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常态化。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初步建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及时进行数据输入及运行,确保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息推送顺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相关单位参与,召集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重点围绕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新情况、新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按照本监管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的监管方案,各县(市、区)的职能部门形成监管细则,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信息共享。建设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数据加载到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保障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问责制度,对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支持、不配合、工作严重滞后以及存在监管失职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严格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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