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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经济园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9 09:0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开发区“二次创业”转型发展,创新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模式,提升我市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新经济园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新经济园建设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推动开发区“二次创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培育新兴产业和发展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抢抓新技术革命机遇,培育战略型、智慧型、生态型产业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内涵

新经济园是指集新产业、新模式、新机制于一体,具有功能性、创新型特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新平台。新经济园在产业导向上,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在发展模式上,以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为突破口,鼓励建设多层产业用房及公共服务用房,各类资源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在运行机制上,遵循“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原则,鼓励集聚各类高端要素和优质资源,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创新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以理念创新带动工作创新,推动发展转型。

(二)特色发展。坚持“差异化定位、错位式发展”,结合各地发展实际,科学定位园区功能,合理选择发展产业,逐步形成各自发展特色。

(三)融合发展。着力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重点发展与开发区产业相配套的高端服务业,形成新经济园和开发区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四)绿色发展。加强规划引领,严格项目准入,推进节能减排,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技术应用,鼓励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形成绿色、生态的发展模式。

四、建设目标

2014年至2018年,全市每年建成启用新经济园产业用房30万平方米,各开发区要在现有规划区域内积极建设新经济园,新经济园引进入驻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数占比应在80%以上,并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园区、智慧园区、生态园区、国际园区等品牌园区(功能区)。

五、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建设。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原则和功能布局合理、环境生态友好、能源资源节约的要求,高起点编制规划,实现开发区“二次创业”转型发展和产业发展有效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加强园区基础和配套设施建设,结合创新型产业发展实际,建设双回电路,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水平;完善外部周边区域居住、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高标准抓好园区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环境。

(二)创新投融资体制。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原则,设立新经济园开发建设投资公司,鼓励国有资本主导新经济园建设,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参与新经济园建设发展,吸引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创新团队和具有资金实力的研发机构、大专院校、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等参与投资建设。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国有和民营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投资入股新经济园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

(三)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积极培育新经济园投资建设、运行管理专业公司和综合性第三方管理团队,不断提高体系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完善生产与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商务、物业、财务、信息、金融等专业服务,增强会计、法律、人才、设计等中介服务功能配套。加快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电子政务等技术应用,提高园区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鼓励创新新经济园行政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提高政策引导和政府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增强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按照新经济园发展定位,编制新经济园产业招商目录和招商地图,围绕主导产业大力开展产业招商。在积极扩大利用外资的同时,注重引进央企、大型民企和优质浙商等“内源型”产业项目。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提升价值链”的思路,面向特定区域、特定产业和特定对象,锁定产业链重点环节和高端环节的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开展定向招商。按照特色发展要求,引导新经济园向“高、精、特、新”方向发展,培育形成新经济园的产业特色。鼓励新经济园引进科研院所、科技团队、领军人才、高科技项目,完善新经济园配套服务功能,促进研发、项目、人才、资金和配套服务一条龙融合发展。

六、政策扶持

(一)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腾退土地安排时,优先支持和保障新经济园建设,并积极向上争取土地指标,保障新经济园建设用地需求。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在新经济园设立产业引导专项基金,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吸引风险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到新经济园设立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配套的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打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的科技金融服务特色。

(三)支持建设产业用房。对经认定的新经济园,连续两年按其经审计后的园区平台投资额的5%给予贴息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减免相关规费。对新经济园建设中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雷检测费、人防费等规费,按规定权限经报批后予以减免;

(五)扶持企业发展。对入园企业电费按受电变压器容量执行相应电价。对入园企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等扶持政策按现行各专项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经济园建设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新经济园建设与发展的统筹协调、统计考核、政策研究和经验总结等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新经济园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新经济园建设。

(二)强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出台新经济园认定办法,并牵头开展新经济园的认定工作。同时,将新经济园建设发展纳入市政府对各开发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八、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意见自2014年7月12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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