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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09:2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监管责任日益加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的工作措施,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

二、明确总体要求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7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保险待遇有效及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为目标,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杜绝基金支付漏洞为重点,突出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运行等关键环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社保基金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参保征缴管理

(四)依法将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率指标。贯彻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精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制订、落实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改进个体工商户参保征缴办法,促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依法参保。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建立完善落户与一定参保年限等挂钩办法。

(五)巩固提高按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办法,夯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要求,进一步健全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缴费基数审核工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明显偏低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20号令要求审核。地税部门要加大汇算清缴力度,增加缴费清算收入。

(六)加强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企业参保、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纳入企业书面年检范围,并加强日常监察,严肃处理不依法参保企业。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单位的检查,每年重点抽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对虚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对性质严重的单位建立黑名单,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内容,促使单位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拓宽筹资渠道

(七)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社会保障列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领域。贯彻落实浙政发〔2004〕36号、浙政发〔2011〕34号等文件规定,统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5%的比例,足额提取社会保障风险储备资金,今后视情况逐步提高收取比例。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

(八)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市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将利润、国有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按规定比例上缴国资收益专户,由市财政局在国资收益专户中统一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完善国有企业考核办法,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破产改制企业资产清理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九)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属破产改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摸清资产、债务等情况,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加大资产处置力度,加快土地变现进度。对破产倒闭的企业,要按司法程序抓紧清算。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处理欠缴的社会保障资金等改制遗留问题,并将收支盈余部分的50%安排用于社会保障风险储备资金。

(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保基金管理政策,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方式确保基金安全。提高效益意识,积极探索基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社保基金活期存款优惠利率。在确保社会保障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及时将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进一步增加社保基金长期存款的比重。探索提高社保基金存款利率办法,增加存款利息收益。

五、加强支付管理

(十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确保合法合规,既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也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提高支付标准。

(十二)进一步完善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健全社保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等权限管理制度;健全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强化大额支付风险防控,建立内控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和方法,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强化技术手段应用,应用基金监管软件,定期排查疑点信息,及时发现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等问题,并认真整改到位。深入实施“阳光医保”工程,开发建设医保实时监管系统,加强对医疗保险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处理,有效预防和堵塞医保基金管理漏洞。

(十四)加强对欺诈冒领案件的查处,依据冒领金额大小和追讨难易程度,建立由社保经办机构和人力社保、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共同追讨机制,确保社保资金损失降到最低。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资金的,依据主观恶意程度和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采取罚款等方式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制度建设

(十五)建立健全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社保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机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基金预算和决算编制任务。预算编制坚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影响社保基金收支的各种因素,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着力提高预算与决算的一致性。

(十六)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审计制度,经常性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突出社保基金审计重点,在强化基金征缴的完整性、基金收入的真实性、基金支出的合规性审计的同时,加强基金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加强审计结果应用,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综合协调议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作用,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行等情况,及时研究明确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凡涉及基金收入、支出等重大事项,须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市政府审批。

(十八)调动各方力量,加强对基金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管理。加快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实现基金监管的及时到位。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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