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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2-426722 文号: 嘉政办发〔2022〕2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2-0007 成文日期: 2022-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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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5- 07 10: 49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无电梯既有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同等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电梯供应商、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社区全程代办。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依法加装电梯。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用电、管理、年检、维修维保、更新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加装共享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行维护费用及产权归属等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共享电梯不享受财政补助。

街道(镇)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的非单一产权(单个楼道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0.8万元/台的经费补助,由各属地财政承担;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及时拨付”。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五、实施程序

(一)前期动议。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二)制定方案。由申请人或受委托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应当符合无障碍电梯标准,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如周边有卫生、教育类建筑,方案应包含对卫生、教育类建筑的日照分析内容。各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业主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出具科学合理的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方案与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应做到同步设计。

(三)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日。公示期间,因受到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街道(镇)审核。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首先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功的,社区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街道(镇)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努力形成共识。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街道(镇)、社区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街道(镇)、社区应当对协调、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专项设计。申请人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和方案经街道(镇)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初步建设方案基础上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五)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社区、街道(镇)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 社区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街道(镇)出具的调解、听证情况记录;

3.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

4.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初步建设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无的加补)、加装电梯房屋的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人授权设计的委托书(原件)、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核意见等资料;

6.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7.管线迁建方案。

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召集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审阅图纸等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纪要,注明行政许可意见;可以根据加装电梯项目实际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的意见。联合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工程施工。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镇)相关部门应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同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应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分工协作,统一施工,应于30日内完成全部管线迁移工作。

(七)竣工验收。申请人依法承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供应商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参加。

(八)使用登记。申请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九)建档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申请人应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十)维护管理。申请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使用管理者应承担并落实电梯使用的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签订合同。属地街道(镇)应落实相应的电梯安全应急管理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减少的绿地率等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计算。同一小区、不同单元加装电梯的,其外观、色彩等应当与小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实现加装电梯与小区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科学安排电梯选址,尽量避免在地下管线密集区域上安装电梯。

七、职责分工

(一)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机制,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镇)、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公示审核、矛盾调解及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备案及后续维护维保监管工作。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受理、牵头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移的,应积极予以指导支持,开通绿色通道,主动做好管线迁移、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五)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八、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在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二)加装电梯后既有住宅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业主承担。不动产交易时,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三)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违法阻挠、破坏施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全市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七)鼓励加装电梯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配备统一接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八)推广“物联网+维保”。鼓励加装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号)同步废止。

嘉政办发〔2022〕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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