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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22-438405 文号: 嘉政办发〔2022〕47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1-2022-0013 成文日期: 2022-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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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 09- 26 16: 5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已经九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有关决策部署,优化汽车消费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全市统筹1亿元(南湖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不少于2200万元,海宁市、桐乡市不少于1600万元,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不少于800万元,秀洲区不少于100万元),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统一消费券抵用标准,购车价格(不包括相关税费,下同)3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抵用10000元,20—30万元的最高可抵用6000元,20万元以下的最高可抵用3000元。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分档标准。支持各地发放等额综合消费券代替直接抵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促销。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在会展中心、城镇集市等指定区域举办新能源汽车车展。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按场租、搭建、设备等办展实际支出的5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商贸园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利用存量工业厂房建设新能源汽车商贸园,不改变土地性质且地方政府5年内无更新计划的,可按临时改变用途的规定进行改建。鼓励园区加快招商,对年度新引进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的,给予园区运营方20万元/家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服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四、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对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房产、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度实现月度上规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五、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主辅分离。支持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将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获奖励次年开始,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5%的企业,给予每年1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平湖市政府、桐乡市政府)

六、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做大做强。鼓励销售公司扩大销量,对当年度汽车销量超1000辆且排名前10位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给予前5名各20万元、其余各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七、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可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鼓励二手车经营户成立经销公司,当年度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嘉服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八、建设10分钟充电圈。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大社会充电站建设补贴力度,每个充电桩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0元;对充电站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年运营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对购置新能源汽车且建设个人自用充电桩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充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兴电力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九、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运用央行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新发放的贷款且年利率不高于5%的,给予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最高50%的贴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银行推出专属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车人可享受购车首付最低15%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给予新能源汽车首保险优惠。(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消费者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全面落实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退尽退”。深化“银税互动”举措,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加快落实“留抵退税贷”服务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嘉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十一、其他

本政策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对区发放消费券补助2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或项目,所列奖励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消费券和贷款贴息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内容调整的,从其规定。涉及税收政策调整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执行。各县(市)遵照执行,各地要切实提高政策执行精准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

嘉政办发〔2022〕47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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