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722843/2019-35477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9-10-09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党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25日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正确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各项工作部署,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地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市中心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市中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勤学、善思、践行和务实、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市中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中心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副主任要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 第七条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由其领导分中心、科室的工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市中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中心分管(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职责履行 第八条 市中心要依照法律法规正确履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保障民生、调控住房消费结构、服务社会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要按照各负其责、分级管理的要求做好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九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第十条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和科学性,按照市中心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和分解任务,制定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措施或方案,积极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市中心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中心属于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相关科室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市中心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各分中心和市中心各科室落实党组(主任)会议的重要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必要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重大(要)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提请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涉及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市中心在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上门走访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缴存单位、受托银行、“两代表一委员”、专家学者、各分中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中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好赋予的权力。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骗提骗贷等方面的执法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在工作中树立政府部门公正、文明和规范的良好执法形象。 第十七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八条 市中心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省、市政府及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住房公积金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中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科室起草,办公室负责审核,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发文。如由市政府层面发文的应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及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工作透明度;切实开展住房公积金“阳光工程”建设,做到事项公开、过程规范、结果透明、监督到位。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积金网站、公积金简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市中心制定的政策规定,除保密外,应予以公布。 市中心、各分中心要逐步将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向干部职工公开。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及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做专题汇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新闻媒体报道及各方面反映住房公积金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沟通确认,虚心听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内部监管机制,强化对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的专项稽核、重点稽查,防范资金风险,提高防控能力。 第二十六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市长电话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中心及各分中心领导要亲自阅批和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七条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程序和承诺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稳妥处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或不执行制度规定擅自作主处理,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部门。 第三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规定,加强岗位廉政风险点防范,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中心实行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工作例会、办务会议、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其中,党组会议按照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市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安排有关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参加,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 (一)主任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2.分析住房公积金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 3.讨论决定规章制度、业务政策、全局性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等事项; 4.讨论研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以及预算执行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市中心的部门预算、培训计划等事项; 6.需要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的其它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主任直接确定;副主任提出报主任确定;有关科室提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分中心提出送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审定。分管领导或者列席会议的有关科室、分中心负责人按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进行汇报。 (三)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分中心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业务政策由职能科室负责起草,涉及综合性的由各科室起草,提交办公室汇总后行文;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需要行文的,办公室拟稿后报市中心主任签发。 第三十三条 主任工作例会由市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各分中心主任参加,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延时召开。 (一)主任工作例会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及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传达、学习和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的工作部署和指示; 3.总结交流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通报有关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5.需要主任工作例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市中心各科室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需征求各方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各分中心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前5天交市中心办公室。 (三)主任工作例会决定事项由各分管领导按条线督促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和信息收集汇总。 第三十四条 办务会议由市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参会对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务会议原则上在每月第1周召开。 (一)办务会议主要任务: 1.学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通报有关重要情况,部署落实重大活动组织安排; 3.听取各科室上月主要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和当月工作安排,并确定市中心每月的主要工作; 4.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工作指导意见; 5.需要办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除日常议题外需讨论的事项由有关科室提出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三十五条 干部职工会议由市中心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各分中心人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干部职工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 (一)干部职工会议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重要指示、决定或重要会议精神; 2.中层干部述职、民主推荐、评议; 3.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表彰; 4.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5.需要传达部署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由办公室组织、承办。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签名,专心听讲,做好笔记。开会期间,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项,确保会议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市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分中心负责人等参加。根据议题涉及内容,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一)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专门问题。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或由职能科室提交,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审定。 (二)专题会议会务由议题涉及的职能科室负责,会后是否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领导确定。会议决定事项按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的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凡以市中心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后准予请假或调整人员。市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会议出席情况作为政令畅通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对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处理各类公文,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市政府《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市中心的所有来文和以市中心名义发文,由办公室承办。审批的各类公文,按照来文、发文的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以市中心名义的发文,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办科室送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审核后按领导分工审签,主任签发。 凡涉及到重要信息、重要事项和出台重要规定政策的请示、报告,由承办科室拟稿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签,主任签发后上报。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擅自行文,责令纠正或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中心办公室加强对公文的督查催办工作。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压文件,提高公文流转效率。 第四十二条 市中心和各分中心要切实改进文风,下决心精简各类文件,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工作,除保密件及不宜公开的文件外,均通过内部OA办公系统办理,对全市系统内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不下发纸质件。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各项规定以及市中心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拓展新思路,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建设好学习型的机关。 第四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关心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注重调研,加强业务指导,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 第四十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组织纪律和在履行职责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坚决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市中心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等方面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严格遵守效能建设六条禁令等各项规定,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业道德。在岗履职时,应当仪容整洁、用语文明、精神饱满、作风严谨、态度热情、工作高效,树立公积金管理人员纪律严明、工作有序、执法公正、积极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四十八条 市中心中层以上干部、各分中心主任外出考察、培训、疗休养、出国(境)等(以下简称外出)应及时报告。市中心主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市中心副主任应事先向主任报告;市中心各科室正、副职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再报告主任;各分中心主任外出5天及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中心主任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分中心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领导班子调整、出台创新举措、骗提骗贷、财政审计检查等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中心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作者: j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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