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超,胡少芳因保管不善,将0001003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超,胡少芳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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