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规定、标准规范。 (二)指导全市档案馆业务工作和档案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全市档案工作数字化改革。指导全市重点档案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开展全市重要档案专题库建设和重要档案文献编研。 (三)集中统一管理市级重要档案资料,履行市级档案接收、保管、利用职能,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四)依法接收市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以及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并开展档案接收移交方面的业务指导。通过接受捐赠、购买、寄存等方式收集(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类重要档案资料,开展主动建档存史工作。 (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等各项基础业务工作。 (六)开展档案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提供档案资料查阅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研究、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七)加强本馆档案现代化管理,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负责市级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数字资源、重要公共数据、电子档案的接收、备份和日常管理,保证馆藏档案数字资源、公共数据、电子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八)开展档案文化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专题展览,开展媒体宣传等活动,建设社会宣传教育基地,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九)组织开展馆际合作、业务交流和技术指导,推进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开展档案学术理论研究、档案利用合作,开展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嘉兴市档案学会开展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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