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25-4752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嘉政办发函〔2025〕6号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5-06-10 11:5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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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高效处理文物保护和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更好统筹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6号)等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除省文物局认定的重要文物分布区之外)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无需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情形除外。 二、职责分工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受省文物局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委托区域范围内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统筹全市考古力量,加强考古人才引育,组建嘉兴市考古队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出台考古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考古专项资金监管;制定考古前置勘探项目合作单位管理办法,建立考古发掘资质合作单位目录,规范合作单位管理。建立考古前置工作跟踪问效机制,督促指导考古前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社会力量参与考古前置工作,按期完成考古调查、勘探任务,及时将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备案。指导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考古前置工作服务保障。 (二)市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作为全市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实施单位,具体承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下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任务,按规定完成报告编制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查。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中,积极支持考古前置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经费纳入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五)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意见,落实土地储备考古前置要求,将省文物局或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出具的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审查意见纳入土地储备库或出让(划拨)的必要条件,并及时将批准或调整后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抄送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六)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审查前置工作要求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城乡建设中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工作机制。 (七)各县(市、区)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压实考古前置工作主体责任,建立文物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协同机制。配合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地下文物遗存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镇(街道)、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单位)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提出考古前置申请,拟申请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的地块(以下简称申请地块)需满足考古工作要求,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地块边界桩点明确,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的,应对地块红线内范围进行围护; 2.完成土地清表工作,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但不得破坏原生地层; 3.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收到考古前置申请后,向市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下达考古任务书。经调查确认需考古勘探的,市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与土地储备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并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审查报告后出具意见,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三)出现不满足考古工作条件、逾期未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考古前置工作经费等无法继续推进考古前置工作的情况,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调整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予以避让,属地县级以上政府做好文物登记、公布和保护等工作。 (五)申请地块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物局)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在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文物保护及审批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时公告列明。因文物或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而不具备出让(划拨)可能的地块,未入库的终止土地储备程序,已入库的退出土地储备库。 (六)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造成文物破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按项目报批用地且不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涉海(内水)工程和《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印发前未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已出让(划拨)土地的考古工作,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后的考古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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