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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时间 2005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凡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签注在2005年12月(含)以前的机动车辆(含外籍车)均应参加本年度定期检验。检验月份按该车的注册登记的月份进行,检验日期按号牌末位数对应的日期进行(如号牌末位数为0的车辆,对应日期为注册登记月份的10日、20日、30日),半挂汽车列车(有效期内)两车合一的可单独送检,也可同时送检,同时送检时以早检的车辆号牌为准。检验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有效期,并核发相应年度的《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 二、检验范围 桐乡管辖的汽车由桐乡公安局检测站负责检验,其他县(市、区)的汽车和市区的摩托车、专用机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由市局机动车检测站负责检验;各县(市)的摩托车、专用机械、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由各县(市)局交警大队负责检验;秀城、秀洲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摩托车、专用机械、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检验工作。 三、检验标准项目和重点 机动车安全检验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04)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缺检、漏检项目。检测重点内容为导向轮胎、方向、制动、底盘等检验项目,检测重点车辆为营运客车、延缓报废车和危险品运输车。 四、检验周期和有效期的签注 在用机动车的定期检验的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执行。检验有效期统一按初次登记日期月份进行签注,每6个月检验一次的除外。延缓车有效期签注时,距初次登记相对应的日期低于三个月的加六个月签注,大于三个月(含)按实际有效期签注。凡是跨年度在一、二月份逾期参加检验的车辆,有效期一律签注当年度(6年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签注下一年度)。 五、几个具体业务问题 (一)检测机构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必须审核有关资料,查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粘贴于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前面)。 (二)凡未参加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属于“大吨小标”尚未更正的车辆,一律不予检验签证和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 (三)对经主管部门确定需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的经营道路客货运车辆,应结合车辆检验进行把关。对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载货汽车和挂车,未安装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整改后再检验。 (四)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大、中型客车和各类货车应在机动车驾驶室车门两侧喷涂机动车所有人名称。
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站地址:二环西路七号桥 联系电话:2612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