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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服务内容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各医疗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老年人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市本级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困难老年人享受嘉兴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 2、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中心)和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3、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船)室及城乡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凭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4、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县(市、区)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上门巡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 5、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的公证,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积极提倡为高龄、空巢、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每年“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要对各项为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逐步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优待服务的范围、对象 1、全市常住户口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人。 2、离休干部凭离休卡享受高龄老人同等优惠待遇。 3、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人,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其他事项 1、各县(市)政府可依据本意见,制定不低于各地现有优待标准的实施办法,两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高龄老人享受优待服务的意见》(嘉政办发〔2003〕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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