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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 出国、出境定居的; 6. 户口迁出本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9.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0.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办理提取的一般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核准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由单位经办人员当日到市建行南湖支行申请支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单位办理,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个人办理。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商品房(经济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预付款30%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如购房发票原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则需提供房屋契证原件\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契证(原件和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2)房改售房专用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自建或翻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有权批准部门的个人建房或翻建房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住房大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批准的房屋大修鉴定申请表(原件); 2)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国、出境定居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本市区户口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卡》;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迁出本市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出本市区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调入地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原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区城镇户口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书或公证机构对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卡》; 4)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现为8%)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夫妇双方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单身职工另由单位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2)上年房租交缴收据(承租私房的须同时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分别增加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在购房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增加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增加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持有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的职工,在提供相应材料时应随带该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
▲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时间 1)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业务的工作时间为每月6日起至月末(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全月受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3)每日受理时间:按市级机关作息时间,下午下班前1小时停止受理
办理部门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 联系电话:82099835、82093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