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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政代理 具有嘉兴市常住户口或已在嘉兴市办理暂住证的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工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 刑事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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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暂住证,代为申请人应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3、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4、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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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及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2、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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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12348、2089784 |
嘉兴市中山西路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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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2313152 |
嘉兴市城东路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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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2714810 |
嘉兴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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