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01-388209 | 文号: | 嘉政办发〔2001〕204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01-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2001-
12-
07
08:
33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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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嘉政发〔2001〕112号)的精神,为保障市本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原则 ㈠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㈡医疗补助的水平应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医疗补助办法在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和考虑原有医疗保障水平。 ㈣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㈠市本级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市本级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市本级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经费筹资方法和标准 ㈠筹资方法。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分别由市、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补助经费由财政在单位预算中按规定比例予以核定,并由单位按月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㈡筹资标准。按在职人员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8%筹集。以后视经费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经费使用 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对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进行补充和对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进行补助。 ㈠对基本医疗个人帐户的补充。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月按以下标准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含)以下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划入;35周岁至45周岁(含)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5%划入;45周岁以上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4%划入。 ㈡对个人自负部分的补助。对当年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就诊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因公出差在外地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在职人员由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80%;退休人员由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85%。 列入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中规定应由个人自费部分、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不属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门诊和住院个人自费部分超过上年度嘉兴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10%的部分,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从其福利基金或福利费中予以补助。 ㈣公务员在未纳入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前,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予以支付。 第五条 个人帐户管理 ㈠市本级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㈡公务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调整。 ㈢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从下月起停止,但原个人帐户余额仍归个人使用。 ㈣公务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部分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㈤公务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中的余额部分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㈥公务员调离市本级时,如调入地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可予以转移;如未实行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部分可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第六条 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个人医疗费在结算年度内予以结算。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年度末如有超支,根据筹资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按人员比例进行分担。 第九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应严格执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原执行公费医疗待遇的由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机关,市本级公益型、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含省部属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在用人单位人员经费的“社会保障费”目“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节中列支。 市属驻县(市)的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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