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其他文件 > 嘉政发
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02-4075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文号: 嘉政发〔2002〕54号 发布机关: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02-04-01 有效性: 有效

嘉兴市淘汰内河水泥船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2-04-01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为保障水上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河水水质,优化水路运力结构,促进水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省政府在2000年召开的全省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淘汰全部内河水泥船舶的工作目标,以及交通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第8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90号)、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淘汰内河水泥船工作的通知》(浙交[2001]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为动力、技术进步为核心,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采取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的手段,加快淘汰水泥船。
  二、工作目标
  全市力争在2004年底前淘汰全部从事水上运输的水泥船(包括为农副业生产运输服务的农副船,但不包括渔船)。其中: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水泥船舶淘汰比例分别为30%、40%、30%。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本市各船舶修造厂停止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交通部门停止办理新增(含新建、改建、买卖)水泥船舶入港登记手续。
  (二)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全市淘汰水泥船舶宽限期。对2002年3月底前已经存在的且在淘汰宽限期内需继续从事运输或农副业生产运输的本市水泥船舶,由交通部门重新对其登记并核发“嘉兴市内河水泥船舶登记卡”,且限定其只准在嘉兴市内河航区内航行。
  “嘉兴市内河水泥船舶登记卡”有效期到2004年底。“嘉兴市内河水泥船舶登记卡”每年须经交通部门年检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对2002年3月底前已经存在的且在淘汰宽限期内不再从事运输或农副业生产运输的本市水泥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拆解。其中,在淘汰宽限期内拆解的,由市交通部门按照逐年下降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拆解补贴。拆解补贴由对水泥船舶所有人的补贴和对乡(镇)政府组织拆解水泥船舶专项管理经费补助两部分组成。
  1、对船舶所有人补贴标准为:
  补贴金额(元)=量吨甲板长(米)×20(元/米)×系数K。
  式中,系数K取值:2002年为1,2003年、2004年另定。
  2、对乡(镇)政府组织拆解水泥船舶专项管理费用补助标准为:每拆解一艘水泥船舶补贴30元。
  (四)2005年1月1日起,交通部门将禁止各类水泥船舶在航道上航行。
  (五)对在宽限期内未持有“嘉兴市内河水泥船舶登记卡”而继续从事运输或农副业生产运输的本市水泥船舶,交通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六)为解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交通部门在造船技术、规费稽征、证照办理等方面采取具体方便优惠措施,引导、鼓励船户淘汰水泥船舶,建造钢质农副船舶,实现我市农副船舶的钢质化。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淘汰水泥船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确保政令畅通。为加强组织领导,建议市政府成立嘉兴市淘汰水泥船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石启铃任组长,市交通局局长费金海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航管处,施国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电话:2132663)。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交通、经贸、水利、农经、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泥船舶淘汰工作。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淘汰水泥船舶工作负总责,要制定细致的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对淘汰水泥船舶工作实行分片包干。为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的乡镇船舶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与所属乡(镇)政府重新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将淘汰水泥船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建立相应的水泥船舶淘汰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水泥船舶淘汰工作将进行专项评比考核。
  (三)为确保淘汰水泥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政府要在今年上半年先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方案,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打下基础。建议市政府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市水泥船舶淘汰工作交流会,交流各地水泥船舶淘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布置全面开展淘汰水泥船舶工作。
  (四)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泥船舶的现场监督管理力度,对船舶证照不齐、无效的违法航行和运输的本市及在本市辖区内航行的外省、市水泥船舶,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加速水泥船舶的淘汰。
  (五)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农村有线广播等进行广泛宣传,使淘汰水泥船舶工作家喻户晓,以取得广大船户的理解和支持,为整个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淘汰水泥船舶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