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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6445/2002-3873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文号: - 发布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2-08-14 有效性: 废止

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2-08-15 16:1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年八月十四日

 

 


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人员生活扶助工作,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保障扶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扶助的对象是指持有秀城区、秀洲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市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所有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疾残人(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特困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职业介绍登记费。招(聘)用扶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嘉兴市市区再就业援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单位应优先录用特困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特困家庭有就业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合自己求职的工种,到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机构按失业人员标准减免培训费用。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凭受训人员的身份证、合格证、特困证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培训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失业保险基金各承担50%,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列入每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  特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和管理费,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优惠提供场地、摊位。从事餐饮业的,卫生部门办证、体检、监测等的收费优惠50%,税务部门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照顾。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各类代送、代办服务,搬运服务,复印、打字,营业场所在社区的理发店、洗衣店等)的,税务部门按税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第六条  特困人员凭特困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街道卫生院或者社区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站)等医疗机构就医,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全免,护理费、手术费、住院费减免50%。

    第七条  特困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器官移植等重病、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年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方救济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向街道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嘉兴市“心连心”帮困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救助,并按原发证渠道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特困家庭子女在国家公办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缴杂费、代管费等相关费用;接受高中段教育期间,免缴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在每学期初,由特困家庭的学生家长凭特困有效证件向子女所在学校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学校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在国内大专以上学校读书的特困学生,助学贷款利息减免50%。慈善机构、各级工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优先给予慈善帮助、结对助学。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认真落实贫困学生助学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及社会资助的助学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各学校在各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本校本学期帮困助学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特困人员租用公有住房,可凭特困有效证件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其中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可向居住地房管部门申请,经房管部门与所在街道核实后,计租面积内各类租金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标准》减免70%。对租住政府兴建的廉租房以及从国有直管或单位自管成套旧房腾退后转为廉租房使用的,则按标准租金减免40%。

    第十一条  特困户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可持住房情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特困有效证件向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先向所在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经所在地房管部门会同街道及有关单位核实后,由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复查。其中经审核符合市区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特困户名单由所在街道、社区予以公布,无异议的列入候租人登记名单,并视廉租房源情况轮候解决,实行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市供电部门为特困家庭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市自来水公司为特困家庭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供水、供电部门根据发证部门提供的情况每半年将上述优惠费用汇入发证部门的帐户,由发证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  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实行“五保”,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批准,进社会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家庭可凭有效特困证件在自来水表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中免缴初装费、成本费,不是特困的残疾人员家庭凭残疾证优惠50%;全额免缴广电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新安装费;享受小区保洁、垃圾清洁处置及化(贮)粪池清运处置的免费服务;免缴社会统一分配的各种集资、募捐和公益性收费;免费浏览参观市区公园、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特困人员可凭有效特困证件向公园管理部门申请市区公园免费浏览卡。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对特困人员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公证费。对上门求助的,优先接待、办理和调解;对行动不便的,进行上门服务并免费咨询。

    第十六条  街道建立由一名领导牵头的办事机构,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与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的衔接与联系,审核本辖区的帮扶救助金。社区居委会确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市区扶贫帮困的基础性服务工作,主要是搞好调查摸底,随时掌握帮扶对象情况,配合街道把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特困人员在《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有效期限内,可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扶助待遇(同时拥有二证以上者,只能享受一证优惠待遇),救助对象困难状况发生改变,三证核销后,优惠扶助待遇即终止。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和执行。各县(市)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助措施。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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