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03-4076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嘉政办发〔2003〕137号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10-19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3-10-19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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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降低城市开发建设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三环路以内,嘉兴经济开发区、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秀城区和秀洲区各建制镇(含工业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农房拆迁安置,自1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采用新建农民新村或易地零星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应按照“统拆统建”的原则,建设城市公寓型住宅进行安置。新建的城市公寓型安置用房应按照城市住宅区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社区化管理。确需农民自建房安置的,应报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 二、进一步规范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管理。市区范围内农房拆迁安置需要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先由各实施单位提出农房安置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经市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设局等部门按照拆迁规模和用地规划条件审核用地面积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中秀城区和秀洲区各街道和镇的建设计划须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后转报。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按核准的面积以土地成本价定向出让给实施单位。土地出让成本主要包括征地成本、拆迁成本、防洪基金(按1万元/亩计算,对市区防洪大包围以内区域收取)及其他有关规定税费等。 三、进一步加强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管理。农房拆迁安置房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所在区域详细规划,在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用地中安排,并满足规划建设要求,妥善处理好近远期的关系;要切实加强农房拆迁安置房建设的质量管理,从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规范建设行为,努力提高安置房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要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使用管理,所有的安置用房应全部用于拆迁安置,严禁擅自出售。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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