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03-407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04-07 |
关于认真做好蚕桑生产期间防治氟化物污染和防止杀虫双等农药中毒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3-04-07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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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蚕桑生产是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目前,春蚕生产即将来临,为了切实做好蚕桑生产期间氟化物污染防治和杀虫双等农药中毒防止工作,确保全年蚕茧丰产丰收,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春蚕生产期间,全市蚕区的各砖瓦厂、水泥厂、玻璃厂、铸铁厂、陶瓷厂、铝制品厂、冶炼厂等排氟企业一律停火。凡蚕种场及原蚕区桑园周围的排氟企业,从 二、各排氟企业要严肃纪律,顾全大局,认真执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春蚕生产安全。对在规定停火期间不执行停火的企业,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强制其停火。对拒不执行停火的企业,要追究当地镇(乡)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排放氟化物造成春蚕生产损失的要依照《浙江省春蚕氟化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桑叶的采样、送样工作,落实好农业防氟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桑叶氟化物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各级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杀虫双和菊酯类农药对蚕桑生产危害极大,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我市蚕区生产、销售和使用这些农药作如下规定: (一)海盐农药厂从至停止生产杀虫双(丹)农药; (二)全市蚕区从4月至10月禁止销售和使用杀虫双(丹)、菊酯类农药。各地要加强监督,实行谁进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责赔偿。 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强化“三农”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和政纪观念,切实负起责任,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检查,保证政令畅通。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重视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共同努力做好春蚕氟化物污染的防治工作,杜绝由杀虫双(丹)、菊酯类农药引起的蚕茧中毒事故的发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七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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