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其他文件 > 嘉兴市人民政府令(已归档)
索引号: 002546445/2003-3873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文号: 嘉兴市政府令21号 发布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3-06-18 有效性: 无效

嘉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3-06-19 15:5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嘉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并审议通过,现予以重新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三年六月十八日

 

 


嘉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嘉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嘉兴市区内和嘉兴市内跨县(市)的“一日游”管理。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确定公布,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线路经营者。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交通工具;

    (四)有固定的旅游交通工具停放地。

    第八条  需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就其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情况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需要改变经营线路或停止“一日游”经营活动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旅游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一日游”线路的公园、景点门票价格、交通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一日游”景点门票实行联票制。“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日游”景点联票票面的价格向游客收取景点费用,并将联票和旅游车票交给游客,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

    第十二条  “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和驾驶人员,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导游证和驾驶证。导游人员应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一日游”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一日游”服务规范》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六条  “一日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二)按照明码标示的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不得收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三)不得强行拉客,不得强迫旅游者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四)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一日游”服务资格证,导游人员导游时佩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一日游”导游胸卡;

    (五)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嘉兴旅游形象;

    (六)驾驶人员要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七)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八)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游客,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九)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游客利益受损、延误游客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者参加“一日游”,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侵权者要求赔偿,或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日游”经营单位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一日游”沿线就餐、购物等服务网点的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服务单位进行示范经营,并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构成行政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

信息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