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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04-40765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04〕25号 发布机关: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3-11

关于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11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业的影响,促进我市家禽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禽流感疫情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发展给予政策扶持,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信贷扶持

  积极支持禽类产品加工、经销企业(含餐饮)收购、加工本地目前压栏的家禽。从

  二、实行税收优惠

  自,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因加工销售禽类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类产品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上述企业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生产加工出口家禽产品的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三、增加财政补助

  对按规定扑杀、强制免疫所产生的费用,各地要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规定,其中市本级由市财政承担50%。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种禽生产企业、扩繁基地和孵化企业恢复生产。同时,严格按规定对种禽场(户)实行全面强制免疫,组织企业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半径防疫隔离带内所有散养家禽进行收购,并落实隔离保护措施,以确保种禽质量和种苗生产能力。鼓励实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对被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场)要优先立项,并给予适当补助。妥善处理好家禽养殖户和加工经销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和家属,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时给予救济。

  四、减免有关费用

  自2004 ,对专运省内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清单和检疫合格证,可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家禽养殖场(户)、加工企业的家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场(户)、加工企业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教育费附加,减免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并视情减免家禽经销企业(户)的市场管理费、摊位费。对期间已缴纳的收费基金不予退付。具体减免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各地要在继续强化动物检疫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普及禽流感防治知识,正确引导家禽及其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要做好家禽养殖及其加工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引导养殖户适时、合理补栏,努力减轻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影响。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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