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07-3873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7-11-02 00:00:00 |
关于评选嘉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7-11-02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3年以来,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和动员全市干部群众为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根据《嘉兴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五一”节前评选表彰2003-2007年嘉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现就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自2003年以来,在全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职员、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党务工作者及其他人员。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市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队、所)、班组、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已获得嘉兴市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称号的对象不再参加评选。 评选名额:市劳动模范100名,市先进集体30个。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体制、管理、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努力工作,在各类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思想宣传、群众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带领广大农民共同致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嘉兴,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评选推荐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坚持评选条件,严格人员比例,规范推荐程序,真正评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社会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一)我市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由各级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负责,同级劳模先进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和单位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各口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综合平衡、评选推荐。经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主管(归口)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被推荐对象需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上报前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三)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县(市、区)级劳模和市级系统先进工作者中推选,一线劳动者(包括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工段长、班组长、柜组长和直接从事种养殖业的农业劳动者等)不低于50%;企事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医院院长、学校校长等)不超过30%;要严格掌握比例,兼顾地区、行业和系统的分布。要重视妇女、农业劳动者、科教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建设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等方面的先进人物的推荐。在推荐的先进集体中,班组、车间数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推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除符合评选条件外,所在单位应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所在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03年以来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环保、审计、税务、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公务员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五)嘉兴市2003-2007年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推荐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进行, 四、表彰与奖励 对评选出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2008年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嘉兴市劳动模范”和“嘉兴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牌,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附件:嘉兴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2003-2007年嘉兴市劳动模范 和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表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