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07-387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7-04-13 00:00:00 |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发布日期:2007-04-13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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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是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嘉兴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为突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创新创业,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孵化质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家,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多元发展原则。加大政府扶持、引导和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和社会资源共享作用,鼓励多元投资、产学研结合,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作为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二是坚持管理创新原则。进一步拓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和管理的理念与思路,鼓励多种体制、多种管理模式创新。努力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实现服务内容创新和服务质量跨越。三是坚持产业推进原则。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专业孵化器,培养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特色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正式投入运行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12家(其中,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力争5-7家,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力争2-3家),孵化总面积达40万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600家以上,培育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200家,孵化“毕业”企业100家,集聚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努力建成以市科创中心为龙头、各县(市、区)科创中心为支撑的全省一流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 二、加大投入,着力推进孵化器建设 (四)各地要把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五)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闲置房屋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鼓励、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骨干企业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六)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政府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用地可实行成本价出让或按社会公益类项目土地划拨,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有效降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本,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七)对政府主办、主要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级政府科技发展资金要集中予以支持,工业发展资金要给予连续两年按投资额5%的贴息补助。 三、加大扶持,加快孵化器自我发展 (八)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我发展壮大。凡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 (九)加强对处于发展初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培育。政府投入建设、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规模、档次和工作任务,各级科技发展资金每年要安排30-80万元的日常运作经费补助,主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科技合作交流工作,以及服务功能和办公条件的改善等。 (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离开孵化器,入驻所在地开发区,提高孵化器的利用率。经孵化器推荐,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在当地的,其两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所在地财政奖励给原孵化器,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 (十二)加强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由所在地科技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四、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 (十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入驻创业。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通过项目补助、风险投资、科技担保、房租贴补等方式,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博士等高科技人才来孵化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政府投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为主,实行滚动使用和年度补足的管理办法。 (十四)进一步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科技经费,结合当地科技创新体系与科技环境条件建设,用于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增强孵化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质量。 (十五)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风险投资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引进境外风险资本,鼓励境外资本成立独资或中外合资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按规定,投资于高新技术的资金占其注册资本60%以上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到60%的,按其投资额占其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六)大力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建设,培育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应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科技孵化器或企业。 (十七)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人才享受各级政府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工作。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所急需的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引进手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孵化器负责人及其管理骨干的组织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八)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以孵化器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在孵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管理事项,严禁并查处各种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努力营造有利于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的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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