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07-385996 | 文号: | 嘉政办发〔2007〕97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07-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2007-
07-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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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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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切实抓好 “数字地名”、“地名规划”、“地名规范”、“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建设,积极创建全国“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创建全国“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城市,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合理推进”的总体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地名工作,结合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地名工作方式、管理手段、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内容丰富、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提升嘉兴文化名城品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09年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数字地名、地名规划、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等四个专项事务。 (一)数字地名专项事务。数字地名专项事务主要包括地名网站、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数据库、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触摸屏等业务。 1.地名网站业务。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准确的要求,努力把嘉兴市地名网站建成服务公众的桥梁、在线管理的平台、对外宣传的窗口,为社会提供直观、便捷的各类地名信息。市本级地名网站要求在今年1 2月底前开通运行;各县(市)地名网站争取在今年底或明年上半年前开通运行。地名网站的总体规划、栏目设置、日常运营维护等由各级民政局(地名办)负责。 2.电子地图业务。“电子地图”由各级规划建设局提供。结合政务网站建设,通过建立电子地图,形成优质、高效的地名信息平台,切实提高地名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此项业务与地名网站同时开通。 3.地名数据库建设。“数字地名”的各项业务是在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实施和完善的。各级民政局(地名办)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6〕2 6 3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地名数据库验收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7〕102号)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力量对11类地名数据库进行整理、更新、补充和校对。各类属性数据的补更期限截止至2007年6月底。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O月底前完成,汇总后由市民政局(地名办)统一上报省民政厅。省、市将在今年1 2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并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7〕40号)为依据,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4.地名热线、触摸屏业务。各地要结合社区信息化建设,积极与当地电信公司合作开发地名查询热线(问路电话)等专项业务,主要交通地段要设立便于查询的地名触摸屏,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准确地获得地名信息。此项业务要在2OO8年底前完成。 (二)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在市本级和桐乡市的地名总体规划工作的试点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各自实际,在2008年底前完成地名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地名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即成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依据。县(市、区)的地名规划和分区规划报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抓紧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各地要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契机,抓紧协调和理顺门牌号的管理体制。今年起地名标志设置的重点要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1.已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县(市、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查漏补缺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地名标志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地名标志的完好率;尚未完成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任务或设置不到位的县(市、区),确保在2007年底前完成。 2.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农村设标率的75%以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同时要以村为单位切实做好设标资料,主要包括“一图”(门牌编号平面图)“一表”(门牌编号表)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各地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整体推进。 (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及“数字地名”建设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业务咨询。 (二)市公安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凡户籍登记、身份证换发、交通指示牌等标准地名标志时,应使用并规范书写标准地名。 (三)市民政局: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政府定,具体工作民政办,相关工作部门帮”原则,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制定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本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专项事务;协调市、区共同抓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有关事务,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及信息;负责承办市区地名规划范围线内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以及门(楼)牌号、街(路)巷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承办地名规划专项事务的实施和完善工作;组织全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共同抓好市本级地名网站(电子地图)、地名数据库建设、电话问路和地名触摸屏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专项事务的推进和实施。 (四)市财政局:按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推进计划,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落实涉及市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经费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启动和实施。 (五)市人事局:进一步健全地名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改善队伍结构,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市国土资源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市区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筑物等在办理领取土地证等事项时,凡涉及地名的,应凭民政部门批复的标准地名文件和编制、设置后的门(楼)牌证或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七)市规划建设局: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在积极参与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及修订市区地名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提供城市规划新修订详规和方案,力求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同步;参与全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建设的有关图册、资料、信息和市区最新电子地图版本,配合做好市本级地名网站开发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共园林绿地、桥梁、风景名胜等市政公共工程地名的初始命名、地名更名等审核上报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完成市区标准地名路名牌的设置和完善等工作。 (八)市交通局: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和规范书写等工作;参与、推动地名规范化、信息化在交通系统中的应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地名的初始命名、更名等审核和上报工作;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九)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渠道、堤围、闸坝、电排灌站等地名初始命名、更名等审核和上报工作;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十)市文化局:负责市区文物古迹、纪念地、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地名命名审核和上报工作;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舆论宣传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断深入。 (十一)市城管执法局:协助民政部门对违反《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市档案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档案资料。 (十三)市工商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凡办理工商登记涉及地名、门牌号不规范和不明确的,凭市民政局(地名办)出具的地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市邮政局: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门牌号的推广使用;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参与市区门牌号整治后涉及新、旧门牌号过渡的规范使用和宣传等工作。 (十五)电信嘉兴市分公司:积极配合市区地名网站(电子地图)、地名数据库、地名查询热线(电话问路)、地名触摸屏专项事务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形成资源共享的合作机制;及时提供民政部门实施“数字地名”等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十六)南湖、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秀洲区负责市区地名规划范围线以外管辖镇、村的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以及门(楼)牌号、街(路)巷(弄)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抓紧做好农村门牌号移交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农村门牌号的清理整治、编制、设置工作,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省定目标设标率的75%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工作力度;抓紧制定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嘉兴经济开发区负责本区范围内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上报和标准地名路名牌的设置及管理等工作。南湖、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参与市本级“数字地名”的开发建设等工作,按照所辖范围分别安排“数字地名”所需资金预算并及时到位;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今年7月15日前上报。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工作将列入各地政府和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地名日常规范管理和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内容丰富、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使用方便、优质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领导机构以地名委员会为基础,各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工作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沟通;要抓紧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协调各方关系,建立健全地名管理长效机制;要统一部署,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总体框架下,明确各专项事务在不同时间段的任务和要求,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从现在起至2008年底,组织力量、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深入开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拓展筹资渠道。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财政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06号)精神,尽快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经费,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以确保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提出各项工程的经费预算和编报方案,使工程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电子地图、网络、数据库、交换平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依靠各方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良好氛围。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积极引进技术力量和专业人才,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办事”;要配强配足配好地名工作力量,各县(市、区)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名。 (五)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工作的试点先行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的新途径、新措施、新办法,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和做法。其他地区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六)及时查漏补缺,迎接检查验收。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力量整体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在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加强分类指导,以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全面完成。2009年起,省、市将组织对地名公共服务各专项事务的检查验收。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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