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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08-3875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08〕89号 发布机关: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7-15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发布日期:2008-07-15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一)住宅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3.60<H≤4.50

0.5

4.50<H≤6.00

1

H>6.00

2

 

    (二)办公、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5.00<H≤7.50

0.5

7.50<H≤10.00

1

H>10.00

2

 

    (三)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8.00<H≤10.00

0.5

10.00<H≤15.00

1

H>15.00

2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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