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08-3876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嘉政办发〔2008〕110号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8-09-02 |
【废止】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8-09-02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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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日
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全面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浙江省实施〈献血法〉办法》、《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设置: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 第三条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 用于表彰奖励认真贯彻实施《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比例达到100%,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 第四条 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用于表彰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 (一)金奖。用于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到1万毫升以上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5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银奖。用于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5000毫升以上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3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铜奖。用以表彰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六条 无偿献血量计算方法。 (一)无偿献血量是指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累计量。 (二)个人自愿无偿机采成分献血的计算方法:每一次机采血小板按献全血800毫升计算。 (三)个人无偿献血量在本办法实施前的献血量可以累加计算。 第七条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对照条件推荐申报,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评定;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组织推荐,县(市、区)政府审定;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由各县(市、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县(市、区)政府核准上报,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评定。 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由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授予。 第八条 对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全市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省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之江杯奖依照浙江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奉献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的各类表彰奖项为荣誉奖,可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参考条件,个人奖项可作为其他先进评比的参考条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在嘉兴的外籍、外市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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