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09-378112 | 文号: | 嘉政发〔2009〕26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09-03-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
2009-
0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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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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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要求,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两免”),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的未来。出生缺陷是指胚胎发育紊乱而引起的结构、功能等方面的异常。这些异常往往导致早期流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婴幼儿夭折和出生病残儿。近年来,我市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广泛开展优生宣传、咨询和服务,大力倡导进行科学婚检和优生检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据全市出生缺陷监测点统计,自2003年取消强制婚检后,出生缺陷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几年来,我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达到了18‰,加上出生数月或数年内逐渐显现的缺陷,全市出生缺陷实际总发生率更高。出生缺陷给患儿造成巨大痛苦,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影响国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策略,一级预防是把工作做在怀孕之前,是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的重要环节和第一道防线。全面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能够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积极性,提高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两免”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一造福于民,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民心工程”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市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和优生科学知识基本得到普及, 新婚和待孕夫妇自我防范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出生缺陷预防的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主要目标: 1. 全面提高育龄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水平,已婚育龄夫妇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2. 不断提高新婚、待孕夫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意识和行为能力,新婚和待孕夫妇优生咨询指导率达到80%以上; 3. 力争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优生检测率均达到80%以上; 4. 及时干预出生缺陷高危人群,对生育过病残儿的夫妇生育二孩的优生指导和服务率达到90%以上; 5.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的服务网络和体系,出生缺陷预防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1. 科学规范,依法服务。 出生缺陷干预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科学规范检查项目和检查程序,切实保证检查质量,促进“两免”工作依法有效地推进。 2.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实施“两免”是由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和动员新婚男女青年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引导和动员待孕妇女在怀孕前自愿参加孕前优生检测。 3. 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实施“两免”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两免”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做好与“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的衔接。 三、主要任务 1. 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墙报专栏、文图宣传品、培训讲座、文艺演出、群众活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工作,提高全民预防意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引导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改变不良生活方式,远离高危环境,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戒毒,远离宠物,适量运动等,培养健康行为,保证怀孕前后妇女和胎儿健康。 2. 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通过积极倡导,广泛宣传,优质服务,引导群众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逐步提高检查率。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及时提出预防、复查、治疗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医学建议,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和处置,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3. 切实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指导。对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准备生育的夫妇,以预防出生缺陷发生为重点,进行遗传优生、新婚避孕、孕期保健等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指导已婚夫妇正确选择怀孕时机,提高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水平和防范能力,尽可能避免致畸因素的干扰,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4. 积极做好高危人群的重点指导和服务。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生育可能有异常情况的夫妇、35岁以上高龄初产妇、曾发生不明原因自然流产或死胎死产的夫妇、有家族遗传史的夫妇、较长时期接触高危环境或有不当用药史的夫妇、出生过先天畸形儿的夫妇等高危人群,作为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加强遗传优生咨询指导、分级随访和围产期保健,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积极推广现有的适宜干预技术,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和病残儿的出生。 5. 科学指导营养素补充工作。均衡营养、合理膳食是胎儿健康发育的必要条件。缺乏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的妇女,可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地予以补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因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其中的重点对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帮扶。 四、“两免”对象和检查项目 1.对象。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免”政策:(1)在我市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2)在我市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待孕妇女进行孕前优生检测的。 2.检查项目。“两免”检查项目的设置,既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又要增强与出生缺陷预防的关联度。检查时机、检查项目可有分有合,方便群众医学检查、优生检测。各地可根据市定的“两免”检查项目和经费结算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两免”检查项目和相应经费结算标准。 五、组织实施和部门职责 “两免”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两免”实施的协调和督查,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实验室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工作。卫生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婚前医学检查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检查任务。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围产期保健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产前诊断。 孕前优生检测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时动员待孕妇女自愿进行检测。孕前优生检测可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承担。 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办理、优生咨询“一站式”服务,吸引群众自愿参加婚检,提高婚检率。 科技部门要支持优生优育相关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指导各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预防出生缺陷科研活动,将预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作为科普宣传活动的重要内容。 教育部门要将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的有关知识纳入教学及相关活动中,做好学生青春期教育工作;督促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殖保健、预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等相关科普知识的教育。 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广大团员青年、妇女中开展优生优育、婚育保健、预防出生缺陷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动员群众自觉参加“两免”检查。 财政部门要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所需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基层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实施“两免”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实施“两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做好与“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的衔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两免”民生工程的实施。 2.重视出生缺陷预防网络和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实施“两免”的需要,健全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出生缺陷预防网络体系。建立完善“两免”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倡导群众签订检查知情同意书。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优生咨询指导服务技能和“两免”的检查质量。 3.确保经费落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接受“两免”检查的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支付。实施“两免”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实际检查人数拨付。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两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 4.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将实施“两免”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估。承担“两免”任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数据统计报表制度,实现数据共享。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要求,对“两免”工作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两免”工作实施到位。 附件: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及结算指导价 2. 孕前优生检测项目及结算指导价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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