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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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 嘉兴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总则 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2.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交通、旅游、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4. 本标准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5. 本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建筑物、构筑物 1. 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3.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4.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3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5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5.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有地方特色的门饰。 6.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 7.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8. 主要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9. 各类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遮挡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 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墙,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墙,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10. 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城市道路 1. 市区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3.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4.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5. 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等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6. 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主要道路应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7. 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染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 8.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 9.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四、园林绿化 1. 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相应技术规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 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公园、绿地等建设布局合理,街头园林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植物的观赏和功能特点,科学配置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大力推广乡土植物,营造有嘉兴特色的绿化景观。 3. 积极推广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全面提高绿化覆盖率。 4. 市区绿地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 5.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6. 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应定期清洁、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7.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绿篱高度不影响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 8. 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 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五、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 1. 邮政、交通、电信、广播电视、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 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等,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3.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场地,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4. 市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 5. 在公共场地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6.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7.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8. 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携带者应采取措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 六、广告标志与标识 1.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嘉兴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4.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 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标牌等,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 6.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规格一致,外形完好。 7. 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各类布幔、横幅、气球、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8.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出租车后窗、角窗除外)。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9.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标志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地名、路名等标牌,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规定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符合规定,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 七、城市照明 1. 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2. 市区照明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相关规定;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它花卉生长的影响; 3. 市区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与建筑、广场、绿化、水域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市区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5. 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做到高效、节能,并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6. 市区道路和公共区域装灯及亮灯率应达到95%,出现故障或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八、城市水域 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严禁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污水和垃圾等排入城市水域。 2. 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3. 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船上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置,不得排入水域。 4.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5. 城市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建筑物、构建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色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严禁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 7.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堤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8.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划艇。 九、居住小区 1.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2. 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等应规范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3.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4.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阅报栏、变电箱、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全隐患。 5. 小区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造型美观。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 6. 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不得侵入水体。 7. 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8. 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禁止种植蔬菜,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嘉政发[ 2009] 7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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