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10-387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文号: | 嘉政发〔2010〕86号 | 发布机关: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0-10-31 |
【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土地登记发证事权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0-11-08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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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体现权责一致,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区范围内土地登记发证事权明确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行政区划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市、区二级土地管理事权划分,凡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秀洲区两区分局受理申报的土地分别由两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属于南湖区、秀洲区分局受理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事权明确后,两区政府有权对事权范围内原由市政府登记的土地按《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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