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015/2014-388884 | 文号: | 嘉人社〔2013〕227号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13-2013-0011 | 成文日期: | 2014-01-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调整市本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4-01-02 00:00
信息来源: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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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58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有标准917元不变。 二、现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50元医疗补助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大病)44.97元合并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 缴纳金额为118.65元。取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50元医疗补助金,不足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补足。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享受待遇:统账一门诊补助办法不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办法,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手续。 各区及所辖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各县(市)按当地有关政策参照执行。 嘉 兴 市 财 政 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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